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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10613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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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违法情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
机构
和职
1
主要负
责人未
履行安
全生产
管理职
责的
二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
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事 故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未改
上十
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
给予
罪的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主要负
责人未
履行安
全生产
管理职
责的
二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
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
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
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收 入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罚
款。
2
生产经
营单位
的其他
负责人
和安全
生产管
理人员
未履行
本法规
定的安
全生产
管理职
责的
二十五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
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
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
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
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产经营单位可以设
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
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
 
事责任。
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的罚款;
发生
暂停
生产
上一
十以
的罚
依照
追究刑事责任。
3
未按照
规定设
置安全
生产管
理机构
二十四条 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
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第九十七条 生产
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
十的罚款;
停产
万元
的罚
的主
责任
或者配
安 全
生产管
理人员
理机构或者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款规定以的其
生产经营单位,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业人员一百人以
下的,应当配专职或者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
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4
决 策
构、主
要负责
人或者
人 经
营的投
资人不
依照本
法规定
保证安
全生产
所必需
的资金
投入,
使
产经营
单位不
具 备
全生产
二十三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
产 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证,并对由安全生产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后果承担责任。
关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规定提使
全生产费用,专门
安全生产条。安全生
费用在成 本 中 据 实 列
。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督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院财政会同
应急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意见后
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
使
改 正 , 提 供 必 的 资
业整顿。
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
十的罚款;
停业整顿
5
危 行
业 、
的 生
产经营
单位未
按 照
规 定
投保安
全生产
责任保
险的
五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保险,为业人员
家鼓生产经营
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属于国家规定的
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
法由应急管理部
会同国院财政部门、
保险督管理机构
关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
九条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别重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
以下的罚款
制度
规程 6生产、
经营、
三十九条 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
一条 生
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
储存、
使 用
险物品
或者处
废 弃
危险物
品,未
建立专
门安全
管理制
度、未
采 取
的 安
全措施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法规的
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 准 审 批 并实施督 管
理。
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
全管理制度,
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实施的督 管
理。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
使
的安全措施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建立
事故隐
患排查
治理制
度的
四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并职工大
或者职工代表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报。其,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
负有安全生产
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
或者职工代表报告。
以上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大事故隐患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督制度,督促
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
一条 生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
使
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
定 期 检 、 评 估 、
或 者 未 告 应 急 措 施
的;
(三)进行
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建立
安全风
险分级
管控制
度或者
未按照
安全风
险分级
采取相
应管控
措施的
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
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9
人员订
立 协
议 ,
除或者
减 轻
人 员
生产安
全事故
伤 亡
法 应
担的责
任的
五十二条 生产经
营单位与业人员订立的
劳动合同,应当
障从业人员安全、
防止职业危的事
及依法为业人员
保险的事
产经营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业人员订立
协议,除或者
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担的责任。
 
元以下的罚款。
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教育
培训 10
危险物
品的生
产、经
营、储
存 、
卸单位
以及矿
山、金
属 冶
炼、建
筑 施
工、运
输单位
的主要
负责人
和安全
生产管
理人员
未按照
规定经
考核合
格的
二十七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识和管理能力
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识和管理
力考核合格。不得收
险物品的生产、储
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
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安全工程按专
业分类管理,具体办
第九十七条 生产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
的;
(二)危险物品的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源和社会
部门、应急管理
部门会同国有关部门
制定。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的;
(四)未如实记录
况的;
事故隐
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
织演练的;
作业人
应资格,上作业的。
11
未按照
规定对
业 人
员 、
派遣劳
者 、
习 学
生进行
安全生
产教育
和 培
训,或
者未按
照规定
如实告
有 关
的安全
生产事
的;
二十八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对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业人员具备必
安全生产识,有关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
的安全操作技能
故应急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方面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格 的 业 人
员,不得上作业。
产经营单使用
派遣劳动者的,应当
派遣劳动入本单位
业人员一管理,对
遣劳动者进行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
教育和培训。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产经营单位接
职业高等学校学
第九十七条 生产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
的;
(二)危险物品的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如实
记录安
全生产
教育和
培训情
况的
生实的,应当对实
生进行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
护用应当协
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
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的;
(四)未如实记录
况的;
事故隐
13
业人员
未按照
规定经
专门的
安全作
业培训
应 资
格,上
作 业
生产
设施
14
未按照
规定对
矿山、
金属冶
炼建设
项 目
用 于
生产、
储存、
装卸危
险物品
的建设
项 目
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 目 用 于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
第九十八条 生产
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的;
(二)矿山、金属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
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
15
矿山、
金属冶
炼建设
项 目
用 于
生产、
储存、
装卸危
险物品
三十三条 建
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
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计负责。
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
的建设
项目没
有安全
设施设
计或者
安全设
施设计
未按照
规定报
经有关
部 门
同 意
查,查部门及其负
查的人员对结果
负责。
有关部门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
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使
设施未经格的。
16
矿山、
金属冶
炼建设
项 目
用 于
生产、
储存、
装卸危
险物品
的建设
项 目
施工单
位未按
的安全
设施设
计施工
三十四条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必须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投入生产或者使前,应
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
安全设施进行
可投入生产和
使用。负有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对建设单位活动
结果查。
17矿山、
金属冶
炼建设
项 目
用 于
生产、
储存危
险物品
的建设
项目竣
工投入
生产或
使 用
前,安
全设施
未 经
18
较大危
因 素
的生产
经 营
和 有
关 设
施、设
上 设
明 显
的安全
警 示
三十五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和有
关设施、设上,设置
的安全警示
第九十九条 生产
事责任:
有较大
的;
(二)安全设
使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
和定期检的;
、 设 施 , 或 者
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
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
的 机 构 检 验 合
使
使
的;
使
责令限期改正,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停产停业整顿
19
安全设
的 设
计、制
、 安
装 、 使
、 检
、 改
和 报
合国家
标准或
者行业
标准的
三十六条 安全设
的设计、制、安装、
使用
和报,应当符合国家
准或者行业标准。
产经营单必须
安全设进行经常性维
、保,并定期检
保证正维护
、检应当作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产经营单位不得关
破坏直接关生产安
全的控、报
救生设、设施,或者
改、隐、销
信息
饮等业的生产
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
安装可燃气体装置,
并保其正常使用
20
未对安
全 设
进行经
常性维
、 保
和 定
期 检
, 保
证 正
21 未 为
业人员
供 符
合国家
标准或
者行业
标准的
劳 动
护 用
的,并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
必须业人员提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劳 动 护 用 品,并
督、教育业人员按照使
则佩戴使用
督 、
教 育
业人员
按 照 使
佩 戴
使用
、设的;
餐饮等
使
装置的。
22
危险物
品 的
、 运
输 工
, 以
人身安
全、危
大 的
洋石油
和矿山
下 特
未 经
有专业
机构检
、 检
验 合
格 ,
得安全
使 用
或者安
全 标
, 投
使 用
三十七条 生产经
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以及
及人身安全、危险
海洋石油
和矿山下特
按照有关规定,由
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
有专业资的检
机构检、检格,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可投入使用
、检机构对检
验结果负责。
23 使 用
淘 汰
的危及
生产安
全的工
、 设
三十八条 国家
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设制度,
具体目录由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有关部
门制定并公布、行
法规对录的制定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自治
民政府可以地区
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

标签: #安全

摘要:

类别序号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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