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10613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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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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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序
号
违法情
形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
机构
和职
责
1
主要负
责人未
履行安
全生产
管理职
责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 故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主要负
责人未
履行安
全生产
管理职
责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
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 入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罚
款。
2
生产经
营单位
的其他
负责人
和安全
生产管
理人员
未履行
本法规
定的安
全生产
管理职
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
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
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
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
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
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
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
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一 )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3
未按照
规定设
置安全
生产管
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
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第九十七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二 )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
十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或者配
备安 全
生产管
理人员
的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4
决 策 机
构、主
要负责
人或者
个人 经
营的投
资人不
依照本
法规定
保证安
全生产
所必需
的资金
投入,
致使生
产经营
单位不
具 备 安
全生产
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
产 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
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
产费用在成 本 中 据 实 列
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
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
改 正 , 提 供 必 需 的 资
金;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三 )发生重
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
十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5
高危 行
业 、 领
域的 生
产经营
单位未
按 照 国
家规 定
投保安
全生产
责任保
险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
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
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
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
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制度
规程 6生产、
经营、
第三十九条 生产、
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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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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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32
分类:管理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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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