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10613新《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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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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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序
号违法情形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
构和职
责
1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
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
顿。
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
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2
生产经营单位的
其他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
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
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
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
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
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发
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3
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二)发
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
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
产投入
4
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
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
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
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三)发
生重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
整顿
5
高危行业、领域
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
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 位 必 须 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 保 险
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
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
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
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四)发
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
款。
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制度规
程6
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
置废 弃 危 险 物
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
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 危险物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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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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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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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