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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10613新《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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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19 1 0 2.95MB 35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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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违法情形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
构和职
1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二十一条 生产经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
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
生产安全事故。
九十四条 生产经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
顿。
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二十一条 生产经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
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
生产安全事故。
2
生产经营单位的
其他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二十五条 生产经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
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
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
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
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产经营单位可以设
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3
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十四条 矿山、
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产经营单位,业人员
九十七条 生产经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业人员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全工程的;
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
产投入
4
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
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
的资金投入,
使生产经营单
备安全生
产条
二十三条 生产经
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关生产经营单位应
按照规定提使用安全生
费用,专门安全
生产条。安全生产费用在
成本。安全生产
费用使督管理
具体办法由院财政
会同国应急管理部门
征求国有关部门意见后
制定。
九十三条 生产经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
产经营单位不备安全生产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
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生重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
整顿
5
危行业、
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
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的
五十一条 生产经
单 位 必 须 依法参加工
险,为业人员缴 纳 保 险
家鼓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
于国家规定的危行业、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范围和实施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院财政
部门、保险督管理
机构和关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
一百条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
款。
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制度规
6
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
危险物品或者处
废 弃 危 险 物
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
全措施的
三十九条 生产、
营、运输、储存、使
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法规的规定和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督管理。
产经营单位生产、
营、运输、储存、使
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 危险物
一百条 生产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品,执行有关法、法
规 和 国 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
度,的安全措施,
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督管理。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
的安全措施的;
7未建立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的
四十一条 生产经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管理措施,及时发
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通过职工大或者职工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员报。其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及时负有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
或者职工代表报告。
以上方各级人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重大事故
隐患信息系统
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
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一百条 生产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
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
记 建 ,未进行定期检
、评估、控,未制定应
急预案,或者未告应急措
施的;
装、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
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
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
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8
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或
者未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
管控措施的
9
业人员订立
协议,除或者
生产安全事
依法应
担的责任的
五十二条 生产经
单位与业人员订立的
合同,应当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的事,以及依法为
业人员理 工 保险的事
第一百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与业人员订立协议,
除或者减轻业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
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协议单位
要负营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经营单位不得以
何 形 业人员订立协
议,除或者其对
人员生产安全事故
法应担的责任。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教育培
10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装卸单位
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二十七条 生产经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识和管理
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不得收
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工程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
全生产管理工作。
工程按专业分类管理,
体办资源和
社会部门、
管理部门会同国有关部
门制定。
九十七条 生产经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全工程的;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
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事故隐患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作业人员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应资格,上
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11
未按照规定对
业人员、被派遣
者、实
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
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的;
二十八条 生产经
单位应当对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业人员要的安全生产
识,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 握 位的安全操作
了 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
施,安全生产
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人员,不得上作业。
产经营单使用被派
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
劳动入本单位业人员
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
进行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要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产经营单中等
职业高等学校学生实
的,应当对实生进行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提供必劳动
品。应当协助生产经营
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内、参加人员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九十七条 生产经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全工程的;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
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事故隐患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作业人员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应资格,上
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的
13
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
应 资
格,上作业的
生产设
备设施
14
未按照规定对矿
山、金属冶炼建
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
进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评
九十八条 生产经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
山、金属冶炼建设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的;
二)矿山、金属冶
建设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
建设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前,安
全设施未经格的。
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
正,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 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 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
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15
矿山、金属冶炼
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
项目没
全设施设计或者
安全设施设计未
按照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
三十三条 建项目
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
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
责。
山、金属冶炼建设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的安全
设施设计应当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查部门及其负责查的人员
结果负责。
16
矿山、金属冶炼
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
的施工
单位未按照
的安全设施设计
施工的
三十四条 矿山、
属冶炼建设项 目 用 于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
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
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收;
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
生产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加强对建设单位
结果查。
17
矿山、金属冶炼
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
工投入生产
使前,安
全设施未经
格的
18
有较大危险
的生产经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设备上设置
的安全
三十五条 生产经
单位应当有较大危险
的生产经营场 所 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
警示
九十九条 生产经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有较大危
因素的生产经营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
警示的;
装、使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
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
的;
四)破坏直接
生产安全的控、报
、 防 、救生设备、设
施,或者改、隐
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人员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护用品的;
、运输工,以及
身安全、危险较大的
石油设备和矿山
下特设备未经有专业资
的机构检、检格,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
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19
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 、 制 、 安
装 、 使 用 、 检
符合国
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三十六条 安全设
的设计、制、安装、使
、检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产经营单必须对安
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并定期检,保证正
维护
当作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字
破坏直接生产安全
控、报、防、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改、隐
、 销 数 据
饮等业的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燃气体装置,并保
其正常使用
20
未对安全设备进
常性维护
和 定 期 检
,保证正
21
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
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 动 护 用
的,并督、教
业人员按照
使则佩戴
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护用品,并督、教育
业人员按照使用则佩戴
使用
22 危 险 物 品 的 三十七条 生产经
、运输工
及人身安
全、危险
海洋石油
设备和矿山
设备未
有专业资
的机构检
使证或者安
,投入使
单 位 使 用 的危险物品的
、运输工,以及
身安全、危险较大的
石油设备和矿山
下特设备,按照
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有专业资
、检机构检
格,得安全使证或者
安全标可投入使
、检机构对检
验结果负责。
,投入使用的;
七)使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
的;
八)饮等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
燃气体装置的。
23
使
危及生产安全的
、设备的
三十八条 国家
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
应急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制定并
。法法规对
的制定有规定的,
规定。
自治辖市
民政府可以地区
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设备予以
产经营单位不使用
应当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设备。
24
生产、经营、储
使危险物
品 的 车 间
与员工
宿舍在同
筑内,或者与员
宿
符合安全要
四十二条 生产、
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不得与员
宿舍在同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
距离
产经场所和员宿
应当设有符合紧
、标志明显持畅通
疏散通道
锁闭生产经营
或者员工宿舍
散通道
一百条 生产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
存、使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与员工宿舍在同
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
距 离 符 合 安全要
的;
二)生产经营
员工宿未设有符合紧
散需要、标志明显持畅
的出疏散通道,或者
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
直 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直 接 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25
生产经营
宿未设有
符合紧疏散需
要、标志明显
持 畅 通 的 出
,或者
生产经营
或者员工宿
占用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
作业安
26
进 行 爆 破 、 吊
应急管理部门
有关部
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
安全管理的,
保操作规程的
和安全措施
的落实的
四十三条 生产经
单位进行爆 破 、吊装、
用电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安全管理,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百条 生产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
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
记 建 ,未进行定期检
、评估、控,未制定应
急预案,或者未告应急措
施的;
装、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
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
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
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27
生 产 经 营
、设备
或者出
备安全生产
的单位或者
人的
四十九条 生产经
单位不得生产经营
场所、设备发或者出
备安全生产条
应资的单位或者人。
产经项目场所
或者出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
位、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一百条 生产
营单位生产经营
、设备发或者出
备安全生产条
的单位或者人的,责
令限期改正,收违法
得;违法得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得或者违法得不
令限
以上的,
以上五以下的罚
者违
万元或者
元以元以
人员
元以
以下导致
事故,与

标签: #安全

摘要:

类别序号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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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10613新《安全生产法》处罚条款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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