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0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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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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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
1、安全评价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
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
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
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
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
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国 务 院 第 344 号
令
第十七条
2、安全通道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
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HG20571-95
3.1.12
2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GB50016-2006
3.7.1
3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 3.7.5 的
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
度不宜小于 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
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
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
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m。
GB50016-2006
3.7.5
4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 300m2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
少于 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 m2时,可设置 1 个。通向疏散走
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06
3.8.2
5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
人数不超过 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
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
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
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GB50016-2006
7.4.12
6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GB50160-2008
5.2.25
1
7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
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
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
一个梯子;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
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石化】
GB50160-2008
5.2.26
3、安全阀、爆破片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
和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
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压力容器安全
技 术 规 程 》第
144 条
2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HG20571-95
3.1.11
3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
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
排入大气。
《压力容器安全
技 术 规 程 》第
144 条
4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
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 GB150 附录 B 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
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压力容器安全
技 术 规 程 》第
142 条
5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Pz 不应大于压力容器
的设计压力 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 Pt 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Pw,
即:HH Pz≤PHH Pt>Pw
H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
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1.05 倍。
《压力容器安全
技 术 规 程 》第
146 条
6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 PB 不得大于压力容
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 PW
的 1.05 倍,即: PB≤PHH PBmin≥1.05Pw
《压力容器安全
技 术 规 程 》第
148 条
7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压力容器安全
技 术 规 程 》第
150 条
8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HHH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
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HHH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
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压力容器安全
技 术 规 程 》第
152 条
2
HHH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
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HHH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
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
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
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
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
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 使用
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HHH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9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
程》的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
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 2-3 年
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压力容器安全
技 术 规 程 》第
154 条
10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4
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
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
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
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GB50160-2008
5.5.1
4、安全色、识别色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
的护栏采用红色。
HG20571-95
5.1.2
2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HG20571-95
5.1.3
3基本识别色:
水——艳绿;水蒸气——大红;空气——淡灰;气体——中黄;酸或碱——紫;
可燃气体——棕;其他液体——黑;氧气——兰。
注:关于识别色有 4个标准进行了规范,因此对厂家不做强求,只要符合任何一
个规范,都算合格。
GB7231-2003
4.1
4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GB7231-2003
3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 150mm 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
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4.2 4.5
5识别符号: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GB7231-2003
5
5、安全净空高度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
危险品仓库区,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石化】
GB50160-2008
4.3.4
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GB50016-2006
6.0.9
3平台地面至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000mm。 GB4053.3-2009
6.2.1
4对于单人偶尔通使用的平台,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1900mm。
GB4053.3-2009
6.2.2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5m;跨越厂内道路时,路面以
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管道跨越装置内检修道路和消防通道时,路面以上的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5m。【石化】
SH3012-2000
3.1.1
2管廊下方考虑通行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2.1 米;
管廊下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5 米;
管廊下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0 米;
装置内管道的管底至人行通道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2 米。【石化】
SH3012-2000
3.1.4
3.1.6
3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管底或隔热层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150mm。【石化】 SH3012-2000
3.1.5
4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
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
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石
油库】
GB50074-2002
9.0.4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4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SH3047-93
2.2.9
2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
测报警仪。
SH3047-93
2.7.18
3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
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
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GB5083-1999
5.5.2 d
4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GB5083-1999
5.6.1.3
5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关键的元器
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GB5083-1999
5.6.1.5
6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GB5083-1999
5.6.3.2
7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
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1 (其中一
项)
8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
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GB5083-1999
6.4.3
9常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尚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SH3007-1999
3.2.1
10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
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
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GB5083-1999
6.7.2
11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
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HG20571-95
2.3.4
12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
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HG20571-95
2.3.5
13 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 劳部发[1995]56
号 第12 条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
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HG20571-95
3.1.5
2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GB50160-2008
5.1.3
5
3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B类液体
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 2 区内及附加 2 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
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
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 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仪。
注:①2 区 及 附 加 2 区 的 划分见《爆炸和 火 灾危 险 环境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B50058。
②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SH3063-1999
3.0.1
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SH3063-1999
3.0.4
5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
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
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
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SH3063-1999
3.0.5
6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
体。
SH3063-1999
3.0.6
7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SH3063-1999
3.0.7
8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 7.5m;室外宜为 15m。在有效
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 2m,室内不宜大于 1m。
SH3063-1999
3.0.8
9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
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SH3063-1999
3.0.9
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SH3063-1999
3.0.10
11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 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
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 15m。
2 在甲 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
(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SH3063-1999
4.2.1
6
9、标识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
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 第 6
号 第十九条
2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
术说明书。
GB17915-1999
4.1.1
3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
志。
HG20571-95
5.2.2
4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HG20571-95 ;
5.2.3
5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
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HG20571-95
3.5.3.2
6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
进行设置。
SH3047-93
2.6.1
7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
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
SH3047-93
2.6.3
8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SH3047-93
2.6.4
9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GB5083-99 7.1
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二十八条
10、泵房、压缩机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SH3047-93
2.7.15
2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 SH3047-93
2.7.16
3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输送泵与化学药剂的装卸输送泵宜分开布置;输送 I、Ⅱ
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
SH3047-93
8.1.4
4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的措施;【石化】
GB50160-2008
5.3.3(3)
5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
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GB50160-2008
5.3.1
7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
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
燃气体积聚的措施。【石化】
11、玻璃设备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
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HG20571-95
4.6.2
12、除尘、排毒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
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
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GBZ1-2002
5.1.16
13、储罐、气柜、罐区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
布置在一个罐区内
SH3047-93
8.1.3
2可燃液体储罐量油孔内严禁安装与量油无关的配件。SH3047-93
8.1.8
3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
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HG20571-95
2.2.9
4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
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石化】
GB50160-2008
6.2.19
5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石化】 GB50160-2008
6.2.22
6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
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石化】
GB50160-2008
6.2.23
7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
处。【石化】
GB50160-2008
6.2.24
8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石化】 GB50160-2008
6.2.25
9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GB50160-2008
6.3.9
10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
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
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GB50160-2008
6.3.11
8
11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GB50160-2008
6.3.12
12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固定式冷却
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
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GB50160-2008
8.4.5
13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GB50160-2008
8.4.6
1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GB50160-2008
8.10.1
14、储存——一般要求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
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GB50016-2006
3.6.11
2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
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 第 6
号 第十九条
3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
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公安部令 第 6
号 第二十条
4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
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公安部令 第 6
号 第二十二条
5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GB17914-1999
7.5
6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
术说明书。
GB17915-1999
4.1.1
7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GB17914-1999
3.3.1
8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贮存化学危险
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GB15603-1995
5.4.1 ;
5.4.2;
5.4.3
9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GB50016-2006
3.3.7
10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GB17914-1999
7.5
15、储存——库房建筑要求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1、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2、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
GB17914-1999
3.2.1.1
9
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2.1.2
3.1.2.3
3.1.2.4
2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GB17915-1999
3.1.1
3毒害性商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GB17916-1999
3.1.2
16、储存——库房内货物间距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堆垛间距:
a) 主通道大于等于 180cm;
b) 支通道大于等于 80cm;
c) 墙距大于等于 30cm;
d) 柱距大于等于 10cm;
e) 垛距大于等于 10cm;
f) 项距大于等于 50cm。
GB17914-1999
5.1.3
GB17915-1999
5.3
GB17916
5.2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
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
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说明:与 GB17914-99 有出入,按 GB17914-99 办】
公安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
17、储存——混存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
应单独存放。
GB15603-95
6.7
2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GB15603-95
6.8
3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GB15603-95
6.9
18、储存——液氯气瓶的储存
序号 标准内容 依据标准
1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
库房内。。
GB11984-2008
7.1.1
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
险品。
GB11984-2008
7.1.2
3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GB11984-2008
7.1.3
4充装量为500kg 和1000kg 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 GB11984-2008
1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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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1、安全评价序号标准内容依据标准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十七条2、安全通道序号标准内容依据标准1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HG2057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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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