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培训课件】9安全生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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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8月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12 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8月31 日
新《安全生产法》的 10 大重点内容
1.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
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
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
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
安全职责。 (第三条 )
3.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
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
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
新《安全生产法》的 10 大重点内容
4.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
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
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
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
5.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
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 人调整为100 人。二是规定
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 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
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
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
6.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新《安全生产法》的 10 大重点内容
7.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
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
8.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第
四条)
9.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
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
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
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10.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 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
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
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
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本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理念 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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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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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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