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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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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法监发[1999]620
发布日期1999-12-24
执行日期1999-1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 噪声监测
  第四章 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五章 工程控制
  第六章 护耳器
  第七章 听力保护培训
  第八章 记录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
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
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 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分贝(以下简称
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
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
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 LAeq8≥85dB 的职工人群。
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 对于暴露于 LAeq8≥85dB 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
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
测定,在任一耳的 30004000 6000Hz 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 10dB 时,
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
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 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 LAeq8≥90dB 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
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 职工暴露于 LAeq8≥85dB 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
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
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 噪声监测第十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
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 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 5秒内的平
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
GB 3785)中规定的 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 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 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
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 17181)或国家标准
《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 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 测量应当在职工作业的人,职工无需在场。职工在场或
周围走动,测量参照人耳高距外水平距离约 0.1
  第十四条 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填写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
测量与评噪声暴露指》(ISO 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
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 听力测试与评定第十六条 次在 LAeq8≥85dB 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
应当在 3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称为基础听力。本规范发布之前已
LAeq8≥85dB 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
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 暴露于 85dB≤LAeq8100dB 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
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 LAeq8≥100dB 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
听力与基础听力进行对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
和性的关》(GB 7582)的规定进行修,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职业
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据。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 14 内以书面形式测试
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
计》GBT 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准和测听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
学—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 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
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 进行听力测试之前 14 小时内,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
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
500 1000 200030004000 6000Hz.
第五章 工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 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对强噪声安装隔作业场所的
处理以及在声或声通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
用低噪声设备、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和生
  第二十三条 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识别主要噪声特性,以便提
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设备工作的场所,应当设
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工作且混响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可能
采取声降噪措施,使场所的平均数高于 0.3对于噪声数量少且比较集中,
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
作场所设计推荐》(ISO 11690)的规定。
  第六章 护耳器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提供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
的耳或耳),暴露于 LAeq8≥85dB 作业场所的职工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佩戴护耳器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85dB 以下。
  第二十七条 护耳器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护耳器声衰减量的
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 A声级的评
ISO 4869—2)所定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0.6.护耳器单值噪
声降低数可按ISO 标准或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
  第七章 听力保护培训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 LAeq8≥85dB 作业场
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噪声对健康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的和程序;
  (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方法
  (四)使用护耳器的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
更换等。
  第三十条 作业场所、生设备或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第八章 记录保存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
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 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项目
  (一)职工姓名和工种;
  (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
  (三)测试者姓名;
  (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
  (五)测听环境噪声级数据
  (六)测试结果。
  第三十三条 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职工
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提供本人查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一个企业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企业应所有
有关记录到新单位。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用的标准为当时有效本,执行本规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
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
摘要: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发文单位:卫生部文  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发布日期:1999-12-24执行日期:1999-1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 噪声监测  第四章 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五章 工程控制  第六章 护耳器  第七章 听力保护培训  第八章 记录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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