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10613企业违反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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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 2021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序
号
违法
情形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
机构
和职
责
1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
全并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六)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有前
款违法行为,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依照
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罚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
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
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1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
全并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六)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第九十五条 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一)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
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
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
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其
他 负
责 人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
第九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
(一) 发
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并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的
者参与拟订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
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
展危险源辨识和评
估,督促落实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
者参与本单位应急
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
纠正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
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设置专职安全
生产分管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期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
停或者吊销其与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资
格,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3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应当设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二) 发
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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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序号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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