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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10613企业违反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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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 2021 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违法
情形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
机构
和职
1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全并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顿。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有前
款违法行为,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 , 给 予 撤 职
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依照
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罚 或 者 撤 职 处
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
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
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1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全并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一)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
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
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
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其
他 负
责 人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
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并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的
者参与拟订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展危险源辨识和评
估,督促落实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措施;
者参与本单位应急
救援演练;
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
纠正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整改措施。
可以设置专职安全
生产分管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期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
停或者吊销其与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格,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任。
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3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应当设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的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业人员
一百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业人员一百人
以下的,应当配
专职或者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员、注册安全工程
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4决 策
构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不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资 金
入 ,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全 生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
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
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
全生产所必需
金投入不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使安全生
,专门
安全生产条
。安全生产
成 本 中 据 实 列
。安全生产
使
管理的具体办
院财政
应急管理
征求国
关部门意见后
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人经营
投资人不依照本法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使生产经
单位具备全生
产条的,责令限
期改正,提必需
的资金;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生重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产 条
5
业 、
领 域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参加工
险,为业人员
保险
经营单位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属
于国家规定的
行业、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具体范围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院财政部门、
督管理
机构和关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
危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国家规定投保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的 , 责 令 限 期
正,处五万元以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款 ; 逾 期 未 改
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
款。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度
规程
6
产 、
营 、
输 、
存 、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品 ,
未 建
立 专
门 安
全 管
理 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
险物品或者处置
危险物品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法规的
规定和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实施督管理。
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
险物品或者处置
危险物品,
执行有关法
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建立专
门的安全管理制
全措施,接受有关
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一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
经 营 、 运 输 、
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度 、
安 全
措 施
督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的安全措
施的;
7
未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
应的管控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并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
除事故隐患。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
职工大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
业人员报。其
,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负有安全生
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工大
者职工
告。
民政府
安全生产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
重大事故隐患
信息系统
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重大事故隐
第一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
经 营 、 运 输 、
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的安全措
施的;
(二)对重大
危 险 源 未 记 建
,未进行定期检
、评估、控,
未制定应急预案,
或者未告急措
施的;
(三)进行
、吊装、
用电以及
应急管理部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8未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 或
者 未
按 照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采 取
管 控
措 施
患。 同国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
员进现场全管
理的;
(四)未建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或者未按照安
9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人 员
产 安
全 事
法 应
的 责
任的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
业人员订立的
,应当
业人员
安全、防止职业
,以及
依法为业人员
理 工 保险的事
不得以任何形
业人员订立协
除或者
业人员
产安全事故
法应担的责任。
第一六条 
产经营单位与
人员订立协议
除或减轻
业人生产安
事故伤亡依法
担的责任的,
效;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二万元以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款。
协议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10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营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与本单位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存 、
装 卸
单 位
以 及
山 、
金 属
炼 、
建 筑
工 、
运 输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核 合
格的
和管理能力
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
安全生产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
不得收
产、储存、装卸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应当有
安全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工
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聘用注册
安全工程
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工程
专业分类管理,
资源和
部门、
管理部门会同国
有关部门制定。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员、注册安全工程
的;
(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炼、建筑施工、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
规定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的;
(四)未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 从 业 人 员
的;
(六)未按照
规定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的;
以下的罚款
(七)特
业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应资
格,上作业的。
11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员 、
被 派
遣 劳
者 、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如
实 告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
安全操作
事故应急处理措
全生产
和义务。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业人员,不
得上作业。
使用被派遣劳动
的,应当将被派遣
入本单位
业人员一 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
者进行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
技 能 的教育和培
应当对被派遣劳动
者进行要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高等学校学
的,应当对实
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提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员、注册安全工程
的;
(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以
及 矿 山 、 金 属
炼、建筑施工、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
规定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的;
(四)未如实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12 未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应当协助生产经营
单位对实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 从 业 人 员
的;
(六)未按照
规定制定生产安全
13
作 业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格 ,
作 业
生产
设施
14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产 、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行 安
全 评
第三十二条 矿
山、金属冶炼建设
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
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安全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
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
规定对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或者
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
正,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15

标签: #安全

摘要:

企业违反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序号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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