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10613最全最精准的: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8月3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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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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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序
号违法情形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
构和职
责
1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
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
顿。
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
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2
生产经营单位的
其他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
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
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
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
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
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发
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3
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二)发
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
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
产投入
4
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
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
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
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三)发
生重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
八十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
整顿
5
高危行业、领域
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
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 位 必 须 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 保 险
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
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
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
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
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四)发
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
之一百的罚
款。
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制度规
程6
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或者处
置废 弃 危 险 物
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
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 危险物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 和 国 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
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管理。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7未建立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
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
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
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
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
登记 建 档,未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
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
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
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
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
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8
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或
者未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
管控措施的
9
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
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
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人员办理 工 伤保险的事
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
何 形 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教育培
训
10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装卸单位以
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
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
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
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
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
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
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11
未按照规定对从
业人员、被派遣
劳动者、实习学
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
实告知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 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 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
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
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
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
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
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
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
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
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
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
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的
13
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 资
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设
备设施
14
未按照规定对矿
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进行安全
评价的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
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
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
正,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 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 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15
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
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或者
安全设施设计未
按照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审查同意
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
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
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
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
对审查结果负责。
16
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
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未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
施工的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 目 和用 于 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
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
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
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7
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
于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安
全设施未经验收
合格的
18
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 所 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
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 防 护、救生设备、设
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
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
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
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19
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 、 制 造、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
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
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
瞒、 销 毁其相关数 据 、信
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
其正常使用。
20
未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 定 期 检
测,保证正常运
转的
21
未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 动 防护 用 品
的,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
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22 危 险 物 品 的 容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
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
全、危险性较大
的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
井下特种设备未
经具有专业资质
的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
全标志,投入使
用的
单 位 使 用 的危险物品的容
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
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
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
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
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3
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
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
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
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
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
24
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
品 的 车 间 、商
店、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
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
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
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
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
舍的距 离 不符 合 安全要求
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
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
直 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
直 接 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25
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未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需
要、标志明显、
保持 畅 通 的 出
口,或者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
出口的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
作业安
全
26
进 行 爆 破 、 吊
装、动火、临时
用电以及国务院
应急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的,
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
的落实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爆 破 、吊装、动
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
登记 建 档,未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
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
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
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
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
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27
将生 产 经 营 项
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
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
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
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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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序号违法情形义务条款处罚条款首次检查逾期不到位组织机构和职责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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