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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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 总 则
1.0.1 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
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 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 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 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 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 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 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
范围。
2.0.9 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 保护遮栏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 保护阻挡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2 电气分隔 electrical sepation
将危险带电部分与所有其他电气回路和电气部件绝缘以及与地绝缘,并防止一切接触的保护措施。
2.0.13 保护分隔 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或基本绝缘和电气保护屏蔽的方法将一电路与其他电路分隔。
2.0.14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压。
2.0.15 SELV 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6 PELV 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7 FELV 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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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0.18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多个可导电部分间为达到等电位进行的联结。
2.0.19 保护等电位联结 protective-equipotential-bonding
为了安全目的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0 功能等电位联结 functional-equipotential-bonding
为保证正常运行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1 总等电位联结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保护等电位联结中,将总保护导体、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和可利用的
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可导电部分连接到一起。
2.0.22 辅助等电位联结 supplementary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导电部分间用导线直接连通,使其他电位相等或接近,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2.0.23 局部等电位联结 local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一局部范围内将各导电部分连通,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2.0.24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0.25 导管 conduit
用于绝缘导线或电缆可以从中穿入或更换的圆形断面的部件。
2.0.26 电缆槽盒 cable tray
用于将绝缘导线、电缆、软电线完全包围起来且带有可转移盖子的底座组成的封闭外壳。
2.0.27 电缆托盘 cable brackets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0.28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0.29 电缆支架 cable brackets
仅有一端固定的、间隔安置的水平电缆支撑物。
2.0.30 移动设备 mobile equipment
运行时可移动或在与电源相连接时易于由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电气设备。
2.0.31 手持设备 hand-held equipment
正常使用时握在手中的电气设备。
2.0.32 开关电器 switching device
用于接通或分断电路中电流的电器。
2.0.33 开关 switching device
在电路正常的工作条件或过载工作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
件下承载电流一定时间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2.0.34 隔离开关 switch-disconnector
在断开位置上能满足对隔离器的隔离要求的开关。
2.0.35 隔离电器 device for isolation
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2.0.36 断路器 circuit-breaker
能接通、承载和分断正常电路条件下的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接通、承载电流一
定时间和分断电流的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2.0.37 矿物绝缘电缆 mineral insulated cables
在同一金属护套内,由经压缩的矿物粉绝缘的一根或数根导体组成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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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1 电器的选择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3、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
3.1.2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段能力应采用接通或分断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
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 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3.1.3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
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级隔离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1.4 在 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状态;
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
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3.1.6 隔离电器应采用下列电器:
1、单极或多极隔离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插头与插座;
3、连接片
4、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熔断器;
6、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的断路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8 独立控制电气装置的电路的每一部分,均应装设功能性开关电器。
3.1.9 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开关
2、半导体开关电器;
3、断路器:
4、接触器;
5、继电器;
6、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在 TN-S 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地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点
导体;
2、剩余电路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大于在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的对地泄露
电流;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类型,应根据接地故障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的一般要求》GB/Z6829 的有关规定确定。
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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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1.13 在 TT 系统中,除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电器之间的电气装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
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 规定的Ⅱ类设备的要求或绝缘水平与Ⅱ类设备相同外,当仅用一
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
3.1.14 在 IT 系统中,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且在第一次故障不断开电路时,
其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第一次对地故障时流经故障回路的电流。
3.1.15 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1、有中性导体的IT 系统与 TT 系统或 TN 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电器;
2、TT 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是选用隔离电器;
3、IT 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1.16 在电路中需防止电流流经不期望的路径时,可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3.1.17 在 IT 系统中安装的绝缘监测电器,应能连续监测电气装置的绝缘。绝缘监测电器应只有使用钥
匙或工具才能改变其整定值,其测试电压和绝缘电阻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ELV 和 PELV 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 25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 0.5MΩ;
2 SELV 和 PELV 回路以外且不高于 500V 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 5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 0.5
MΩ
3 高于 500V 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 10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 1.0 MΩ
3.2 导体的选择
3.2.1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
要求。
3.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线路电压损伤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5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应根据敷设方式、绝缘子支持
点间距和导体材料按表 3.3.3 的规定确定。
表 3.2.2 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
敷设方式绝缘子支撑点间距(m)
导体最小截面(mm2)
铜导体 铝导体
裸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 10 16
绝缘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2 1.5 10
>2,且≤6 2.5 10
>6,且≤16 4 10
>16,且≤25 6 10
绝缘导体穿导管敷设或在槽盒
中敷设—— 1.5 10
6 用于负荷长期稳定的电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时,可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体截面,且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的有关规定 。
3.2.3 导体的负荷电流在正常持续运行中产生的温度,不应使绝缘的温度超过表 3.2.3 的规定。
表 3.2.3 各类绝缘最高运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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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类型 导体的绝缘 护套
聚氯乙烯 70 -
交联氯乙烯和乙丙橡胶 90 -
聚氯乙烯护套矿物绝缘电缆或可触及的裸护套矿物绝缘
电缆
- 70
不允许触及和不与可燃物相接处的裸护套矿物绝缘电缆- 105
3.2.4 绝缘导体和无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3 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 的有关规定确定。铠装
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的有关规定
确定。
3.2.5 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按表 3.2.5 的规定。
表 3.2.5 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出的环境温度
电缆敷设场所 有无机械通风 选取的环境温度
土中直埋-埋深处的最热月平均地温
水下 - 最热月的日最高水温平均值
户外空气中、电缆沟 -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有热源设备的厂房
有 通风设计规范
无 最热月的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 5℃
一般性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内
有 通风设计温度
无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户内电缆沟
无 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另加 5℃
隧道、电气竖井
隧道、电气竖井 有 通风设计规范
注:数量较多的电缆工作温度大于 70℃的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电气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的影
响,不能直接采取仅加 5℃
3.2.6 当电缆沿敷设路径中各场所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的散热条件应按最不利的场所确定。
3.2.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导体的截面应与相导体的截面相同:
1 单相两线制线路;
2 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 16mm2 或铝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 25 mm2 的三相四线线路。
3.2.8 符合下列条件的线路,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 铜相导体截面大于 16 mm2 或铝相导体截面大于 25 mm2;
2 铜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 16 mm2 或铝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 25 mm2;
3 在正常工作时,包括谐波电流在内的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小于等于中性导体的允许载流量;
4 中性导体已进行了过电流保护。
3.2.9 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的电流应计入谐波电流的效应。当中性导体
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相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
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时,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应按表 3.2.9 的规定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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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9 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
相电流中三次谐波分量(%)
降低系数
按相电流选择截面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截面
0~15 1.0 -
>15,且≤33 0.86 -
>33,且≤45 - 0.86
>45 - 1.0
3.2.10 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 10mm2,铝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
截面积不应小于 16 mm2。
3.2.11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按预期出现的最高电压进行绝缘。
3.2.12 当从电气系统的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变为单独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
2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的端子或母线上;
3 中性导体不用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3.2.14 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预期的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
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 3.2.14 的规定确定
S---保护导体的截面积(mm2)
I---通过保护电器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植(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的动作时间(s);
k---系数,按本规范公式(A.0.1)计算或按表~A.0.6 确定。
表 3.2.14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2)
相导体截面积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
保护导体与相导体使用相同材料 保护导体与相导体使用不同材料
≤16 S
>16,且≤35 16
>35
注:1 S-相导体截面积;
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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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1-相导体的 系数,应按本规范表 A.0.7 的规定确定;
3 k2-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 A.0.2~表A.0.6 的规定确定。
3 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的保护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2.5 mm2,铝导体不应小于 16 mm2;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 4 mm2,铝导体不应小于 16 mm2。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公用一个保护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回路中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
(3.2.14)的要求;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时,应按表 3.2.14 的规定确定。
5 永久性连接的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预期电流超过 10mA时,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按下列条件之一
确定:
1)铜导体不应小于 10 mm2或铝导体不应小于 16 mm2;
2)当保护导体小于本款第1项规定时,应为用电设备敷设第二根保护导体,其截面积不应小于
第一根保护导体的截面积。第二根保护导体应一直敷设到截面积大于等于 10 mm2 的铜保护导体或 16
mm2的铝保护导体处,并应为用电设备的第二根保护导体设置单独的接线端子;
3)当铜保护导体与铜相导体在一根多芯电缆中时,电缆中所有铜导体截面积的总和不应小于 10
mm2;
4)当保护导体安装在金属导管内并与金属导管并接时,应采用截面积大于等于 2.5 mm2的铜导体。
3.2.15 总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配电线路的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的 1/2,保
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应符合表 3.2.15 的规定。
表 3.2.15 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mm2)
导体材料 最小值 最大值
铜6 25
铝16 按载流量与 25 mm2铜导体的载流量相
同确定
钢50
3.2.16 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体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
护导体的电导;
2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
积1/2 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3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2.14 条第3款的规定。
3.2.17 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 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2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 25 mm2。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截
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 25 mm2 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3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地 3.2.14 条第3款的规定。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震动的
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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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
验和监测。
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
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
水、汽管道。
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 50mm,,室外不应低于 200mm;其底
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2.2 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端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
措施
4.2.3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 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
于2m。
4.2.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 6m 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
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2.5 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规定的 IP2X级时,成排布置
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
表 4.2.5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m)
配电屏
单配布置 双排面对面布置 双排背对背布置 多排同向布置
屏侧通
道
屏
前
屏后屏
前
屏后屏
前
屏后屏
间
前、后排屏距墙
维
护
操
作
维
护
操
作
维
护
操
作
前排屏
前
后排屏
后
固定
式
不受 限
制时 1.5 1.1 1.2 2.1 1 1.2 1.5 1.5 2.0 2.0 1.5 1.0 1.0
受限制时 1.3 0.8 1.2 1.8 0.8 1.2 1.3 1.3 2.0 1.8 1.3 0.8 0.8
抽屉
式
不受 限
制时 1.8 1.0 1.2 2.3 1.0 1.2 1.8 1.0 2.0 2.3 1.8 1.0 1.0
受限制时 1.6 0.8 1.2 2.1 0.8 1.2 1.6 0.8 2.0 2.1 1.6 0.8 0.8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3.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定;
4 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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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2.5m;当低于 2.5m 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的规定的 IP××B级或 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
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2.2m。
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
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应设 2 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
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
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 50mm 或设置防水门
槛。
4.3.5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
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
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
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规定的 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
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4.3.8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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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
各种不利影响。
(Ⅱ)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 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规定的 IP××B级或 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
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 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 规定的 IP××D 级或 IP4×级。
5.1.4 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
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规定的 IP××B级或
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石油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 按本规范第5.1.2 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 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 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器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
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的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的触及
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 采用防护的国际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规定的 IP××B级或
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25m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 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 规定的 IP××B级或 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
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 伸臂范围(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2.5m;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25m;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1.25m,且与平台边
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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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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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总则1.0.1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1.0.3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预期接触电压prospectivetouchvoltage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2.0.2约定接触电压限值conventionalprospectivetouchvoltagelimit在规定的外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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