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10613-202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修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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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7
—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修正草
案
)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
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
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
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
实施。安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
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
能力建设
,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
以及开发区、港区、风
景
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
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
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
进行产业规划
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
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五、第十条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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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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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 、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
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
应
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
力
和责任清单
,
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
,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四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
“(
七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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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四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
的行为
;
“(
七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协助本
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
,
修改为
:
“矿山、金属冶
炼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
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
—
11
—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并通过 职工 代 表 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
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
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
为
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
安
全生产责任
,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十 三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
第二款修改为
:
“国
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
高危行业、领域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
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
,
修改为
:
“生产经
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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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外
,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
有权提出赔偿
要求。”
十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
,
修改为
:
“从业人
员在作业过程中
,
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
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服从管理
,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
十六、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 , 增 加一 款 , 作为第二
款
:
“承 担 安 全 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
施
服务公开制度
,
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
,
修改为
:
“负有安全
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 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 、信
箱
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
受理的举报事
项经调查核实后
,
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
报
经
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
,
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核查处理。”
十八、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六条
,
修改为
:
“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
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
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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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
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
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
惩戒措施
,
并向社会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
,
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
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曝光力度
,
对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予以
公开曝光
,
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公
众监督
,
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十九、将 第 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
,
第二款修改为
:
“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
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 、领域、地区的
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
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通
过
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
化、智能化水平。”
二十、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
,
修改为
:
“县级以
上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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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二十一、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四条
,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
,
及时、准确 地 查清事故原因
,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
任
,
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
总结事故教训
,
提出整改措施
,
并对事
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
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
关
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
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并及时向社会
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有关
单
位和人员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二、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条
,
修改为
:
“承担安
全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
假
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
所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
万元的
,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
给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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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 前款违法行为的机 构及 其直接 责任 人员 ,吊 销其相应
资质和资 格,五年内不得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
作
,
情节严重的
,
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将 第 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
,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
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
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二十四、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三条
,
修改为
:
“生产
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
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
罚
款
;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罚
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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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 “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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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7—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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