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隐患安全检查标准及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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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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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安全检查
标准表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2
条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
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小 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
或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
类别确定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2
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3
条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
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
级;当为建筑面
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9
条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11
条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
采用无防火 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
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
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1
条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5
条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
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
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 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
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9
条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
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
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
设相 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
条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2
条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8
条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
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
允 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m2)时,可
成组布 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
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
建 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条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7.1
条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
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7.2
条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
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
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1
条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
时,
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 丙类液体折
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
本 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
天堆 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
单、多 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
加 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 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
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
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2
条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
的 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
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2m。
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5
条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
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单罐容量不
大 于 1000m3 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
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
罐容量
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
为 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
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
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
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4.2
条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
储 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 应小于 20m。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4.3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当泵房面向储
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
不限。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1.3
条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
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
度 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外墙 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
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
火 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2.9
条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
甲、 乙、丙类液 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
缆、电线 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
门和通气孔 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
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
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
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
自行关闭。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
现 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
热通 量测定法》GB/T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
求。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
燃、难燃 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
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4.5
条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
不 应小于 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
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
门、 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4.7
条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
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
面角度不应大于 10°,且每级离扶手 250mm 处的踏步
深 度不应小于 220mm。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
净距不宜小于 150mm。
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5.1
条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
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
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
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
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
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
防火门应
能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
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3
条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
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4
条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
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
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
行通道
(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5
条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
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8
条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
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
宜小于 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2.4
条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
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3.1
条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
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
筑(室)。
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1.4
条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
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
于
2000m3 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
却设施。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1.5
条
8.1.5 总容积大于 50m3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3 的液化石
油 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
油
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 50m3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或单罐容积不大于 2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
设 置移动式水枪。
3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4.3
条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9.3.2
条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
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10.1.5
条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
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
3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10.3.1
条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
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
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电气)
39 GB50160-2008
第
6.2.23
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
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
40 GB50160-2008
第
5.7.7
条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41 GB50160-2008
第
6.2.4
条
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42 GB50160-2008
第
6.2.18
条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
地 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43 GB50160-2008
第
6.2.19
条
甲 B
、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
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
备。
44 GB50160-2008
第
6.2.22
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45 GB50160-2008第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6.2.24
条
距罐底 200mm 处。
46 GB50160-2008
第
6.2.25
条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47 GB50160-2008
第
7.1.4
条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
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48 GB50160-2008
第
7.2.1
条
可燃液体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49 GB50160-2008
第
7.2.4
条
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
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管沟内
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 GB50160-2008
第
7.2.11
条
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51 GB50160-2008
第
7.2.14
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
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 200mm 处。
52 GB50160-2008
第
9.2.3
条
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 时,
应 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53 GB50160-2008
第
9.2.4
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
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54 GB50160-2008
第
9.3.1
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
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55 GB50160-2008
第
9.3.2
条
可燃液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B《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351-2005
56 GB500351-2005
第
3.1.2
条
防火堤、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
57 GB500351-2005
第
3.1.3
条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
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
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
接的形式。
58 GB500351-2005
第
3.1.5
条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
或 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 1.5 m
时. 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
隔墙 亦应设里人行踏步或坡道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59 GB500351-2005
第
3.3.7
条
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60 GB500351-2005
第
4.2.1
条
防火堤堤身必须密实、不渗漏
61 GB500351-2005
第
4.2.3
条
防火堤及防护墙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 形 缝的间距应根据建筑材料、气候特点和地质条件按有关
结构设计规范确定。
2 变 形 缝缝宽宜为 30^ 50mm,采用非燃烧的柔性材料填充或
采 取可靠的构造措施。
3 变 形 缝不应设在防火堤及防护墙的交叉处或转角处
62 GB500351-2005
第
4.2.5
条
防火堤内侧喷涂隔热防火涂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涂层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1.5 MPa,与混凝土的粘结强度
不应小于。.15M Pa,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冻融实验 15 次强
度 无变化。
2 防火涂层应耐雨水冲刷并能适应潮湿工作环境。
63 GB500351-2005
第
4.2.7
条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身及基础底板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
于 200mm,
2 受力钢筋应由强度计算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应双向双面配筋;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12 m m ,水平 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lO mm;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20
0m m
2) 竖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
保护层厚度当有垫层时不应小于 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 70 m
m. 3) 堤身的最小配筋率和耐久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执行。
64 GB500351-2005
第
4.2.11
条
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
钢 筋 混凝土隔堤、隔墙的厚度不宜小于 l00mm,可按构造配单
层钢筋网。
65 GB500351-2005
第
5.1.1
条
防火堤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堤内满液工况荷载效应
的基本组合计算。在 7 度及 7 度以上地区,应进行地展作用效
应 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C《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66 GB50187-2012
第
3.0.1
条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67 GB50187-2012
第
5.1.2
条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
筑物等设施,
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序
号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68 GB50187-2012
第
5.1.3
条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
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
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
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
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69 GB50187-2012
第
6.4.1
条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 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
3 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
应呈环行布置;
4 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 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
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0 GB50187-2012
第
5.1.10
条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
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等有关的规定
D《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71 GB4387-20085.1.1 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应有良好的的照明
设施
72 GB4387-20085.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 5 米
73 GB4387-20085.1.2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
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 0.5~1 米的安全间距采
用,并不宜小于 5 米
77 GB4387-20085.1.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
78 GB4387-20085.1.4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
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并设置标
志
79 GB4387-20085.1.8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
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80 GB4387-20085.1.8职工下、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
机动车辆
81 GB4387-20085.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橫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
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82 GB4387-20085.1.11 路面宽 9 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E涉及到液氨的相关标准与文件检查条款
83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4.1 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84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4.2 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
85 《冷库安全规程》 4.3 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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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安全检查标准表序号标准名称条款内容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2条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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