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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了,原单位还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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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给 2 家
而 2 家
2 家
9 万
2 家 7 万元3 家款 23 万3 家
案例分析企业:
使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給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下述案例讲述了一企业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将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那么,如果企业已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包给其他企业,“转包”后原企业是否仍旧承担相应生产环节造成的法律责任?案例回顾2021年6月,杭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某铸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打磨车间作业外包给2家外地公司,车间打磨、抛丸等岗位存在矽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经过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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