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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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268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3 2013 ,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2.0.2 、4.1.3 、4.2.3 、6.1.1 、6.1.2
、6.1.3 、6.1.5 、6.1.6 、6.1.7 、6.1.9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l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 12 月 19 日
1 总则
1.0.1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 2OkV 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
设计。
1.0.3 2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
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
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4 2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所址选择
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
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
2 宜接近电源侧;
3 应方便进出线;
4 应方便设备运输;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
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
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
理;
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
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
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
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
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
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温设备或空气调节
设备。
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
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2.0.6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屯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
运行的场所。
3 电气部分
3.1 一般规定
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
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3.1.3 在海拔超过 l000m 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标准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 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
器用于海拔超过 l000m 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交流电 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
范》GB/T 50065 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 GB/T 16895 系列
标准的有关规定。
3.2 主接线
3. 2. 1 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对
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
线。
3. 2. 2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当进线元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无须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
离触头。
3.2.3 配电所的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
电器。
3.2.4 从同一用电单位的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分配电所的进线
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的进线需要带负荷操作、有继电保
护、有自动装置要求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3.2.5 配电所母线的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当不需要带负荷操作、无继电保护
无自动装置要求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3.2.6 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另一侧宜装设负荷
开关、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两侧都有可能向另一侧供电时,应在两侧装设断
路器。当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采用断路器作为保护电器时,断路器的两侧均
应装设隔离电器。
3.2.7 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设
负荷开关一熔断器组合电器。
3.2.8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时,如果采用断路器兼做操作和保护电
器,断路器应具有频繁操作性能,也宜采用高压限流熔断器和真空接触器的组
合方式。
3.2.9 在架空出线或有电摞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的馈线
回路中,应在线路侧装设隔离开关。
3.2.10 在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中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应在电源侧
装设隔离开关。
3.2.11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配电所、
变电所的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3.2.12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专用计量柜,
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
3.2.13 变压器一次侧高压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断路器、负荷开关一熔断器组合电器或跌落式
熔断器;
2 电源、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安装在本
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高压开关。
3.2.14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 3kV ~ lOkV 的总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一熔断器
组合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但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
1 配电出线回路较多;
2 变压器有并列运行要求或需要转换操作;
3 二次侧总开关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3.2.15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 lOOOV 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当有
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
断路器。
3.2.16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
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
头。
3.2. 17 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来自不同电源的进线低压断路器与
母线分段的低压断路器之间应设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的电气联锁。
3.3 变压器
3.3.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 有大量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
2 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 集中负荷较大时。
3.3.2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
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3.3.3 变电所中低压为 0.4kV 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当用电
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3.3.4 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专用变压器:
1 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
寿命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应设单相变压器;
4 配变电装置的布置
4.1 型式与布置
4.1.1 变电所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荷较大的车间和动力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户外预装式变电站或露天
半露天变电所;
2 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
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 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4 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民用建筑和城市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或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当条件许可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
5 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区和工业企业的生活区,直设户外预装式变电站,
当环境允许且变压器容量小于或等于 400kVA时,可设杆上式变电站。
4.1.2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
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
护等级 CIP 代码)》GB 4208 中 IPZX 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 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
等级 CIP 代码)》GB 4208 中 IP3X 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 lOOkg 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
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1.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
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外走道的门。当低压配电主兼
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积应适当增大。
4. 1. 5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
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4. 1. 6 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的配电装置备用位置。低压配电装置内,
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 1. 7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宜分开布
置在不同的配电室;当布置在同一配电室时,配电装置宜分列布置;当配电装
置并排布置时,在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配电装置的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
4. 1. 8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电缆不宜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
分开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或电缆夹层的不同侧的桥
(支)架上;当敷设在同 A 侧的桥(支)架上时,应采用防火隔板隔开。
4. 1. 9 大、中型和重要的变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4.2 通道与围栏
4. 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 2. 1 的规定。
表4. 2. I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 (mm)
续表 4.2.1
监控项目 场所 额定电压( kV)符号
≦1 3 6 10 15 20
无遮拦裸带电部
分至地(楼)面
之间
室内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2500 --
室外 2500 2700 2700 2700 2800 2800
裸带电部分至接
地部分和不同的
裸带电部分之间
室内 20 75 100 125 150 180 A
室外 75 200 200 200 300 300
距地面2500mm
以下的遮拦防护
等级为IP2X
时,裸带电部分
与遮护物间水平
净距
室内 100 175 200 225 250 280 B
室外 175 300 300 300 400 400
不同时停电检修
室内的无遮拦裸
导体之间的水平
距离
室内1875 1875 1900 1925 1950 1980 -
室外 2000 2200 2200 2200 2300 2300
裸带电部分至
无孔固定遮拦
室内50 105 130 155 -
裸带电部分至用
钥匙或工具才能
打开或拆卸的栅
室内800 825 850 875 900 930 C
室外 825 950 950 950 1050 1050
栏
高低压引出线
的套管至室外
户外通道地面
室外 3650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
注: 1 海拔高度超过 lOOOm 时,表中符号 A 后的数值应按每升高 lOOm 增大
1%
进行修正,符号 B 、C 后的数值应加上符号 A 的修正值;
2 裸带电部分的遮拦高度不小于 2.2m.
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 1.5m的固定围栏或围
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O.5m ,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
小于 0.3m 。油重小于 lOOOkg 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
;油重 lOOOkg ~2500kg 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Om ;
油重大于 2500kg的相邻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m ;当不能满足
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
应小于 5m ;当小于 5m 时,应设置防火墙。
4.2.4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4 的规
定。
表4.2.4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m)
变压器容量( kVA)100~ 1000 1250 及以上
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600 800
变压器外廓与门800 1000
注:不考虑室内油浸变压器的就地检修。
4.2.5 设置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 1.8m 的固
定围栏,围栏网孔不应大于 40mm × 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
于 0.6m ,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Om 。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低压
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应增加出口。
4.2.7 高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高压配电装置,其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
合表4.2. 7 的规定。
表4. 2. 7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 mm)
开关柜布置方式 柜后维护通道 柜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开关柜移开式开关柜
单排布置800 1500 单手车长度十1200
双排面对面布置800 2000 双手车长度十900
双排背对背布置1000 1500 单子车长度+ 1200
注: 1 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O mm ,侧面与墙净
距宜大于200mm;
2 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
少200mm;
3 当开关柜侧面需设置通道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
4 对全绝缘密封式成套配电装置,可根据厂家安装使用说明书减少通道宽
度。
4.2.8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有关规定;当配电屏与干式变压器靠近布置
时,干式变压器通道的最小宽度应为 800mm
5 并联电容器装置
5.1 一般规定
5.1.1 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采用低压电容器补偿;
2 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采用高压电容器补偿
3 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5.1.2 并联电力电容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应按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运行电压计算,电容器应能
承受1. 1 倍长期工频过电压;
2 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应根据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电压等级和电容器组接线
方式、安装方式的要求进行计算,并应根据电容器产品标准电压选取;
3 电容器选型应符合电容器使用环境条件的要求;
4 高压电容器宜采用难燃介质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宜采用自愈式电容器。
5.1.3 变电所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无功补偿容量、投切方式、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
方式、电容器的分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5.1.4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应符合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过电压
状态和短路故障的要求,其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应按稳态过电流的最大值
确定。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总回路和分组回路的电器和导体的稳态过电流应为电容
器组额定电流的 1.35 倍;单台电容器导体的允许电流不宜小于单台电容器额
定电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
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5.3 布置
5.3.1 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采用非可燃介质的电容器且
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
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5.3.2 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3m ;当双列
布置时,网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 5m 。
5.3.3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当双列布置时,
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Om 。
5.3.4 室内电容器装置的布置和安装设计,应符合设备通风散热条件并保证运
行维修方便。
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6.1 防火
6. 1. 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1. 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
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肘,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逼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
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4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 1. 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
外墙的距离小于 5m 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凤孔:
1 油量大于 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m 及外廓两侧各加 3m 的范围内;
2 油量小于或等于 lOOOkg 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m 及外廓两侧各加 1.5m
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
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 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 20% 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
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窑量为 100% 变压器油量的储
油池或挡油设施:
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8 独立变电所、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大于或等于
lOOOkg 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池,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1.7 条
的有关规定。
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
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幢或高度不小
于 1.2m 的窗槛墙。
6.1.10 在露天或半露天的油浸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其高度应高于变压器
油枕,长度应长过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0.5m 。
6.2 建筑
6.2.1 地上变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除变电所周围设有 1. 8m高的围墙或围栏外
高压配电室窗户的底边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8m ,当高度小于 1.8m 时,
窗户应采用不易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加装格栅;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6. 2.2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6.2.3 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
声严重的场所。
6.2.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
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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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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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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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时间: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