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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10613一目了然版《安全生产法》对照表,全网最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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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1.删除:××××××
2.更改:××××××
3.增加:××××××
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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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
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
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
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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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
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面的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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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管理机
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规划等相关规
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
安全生产监管力建设,所需费列入本级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
,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行业
态微订阅ABC 安全相的生产经营单位实
施重大安全风险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
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以及工业
港区景区等应当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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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定监督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
合、齐抓共管、信息共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
5
十条 务院
准,并根据技进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
准,并根据技进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
生产强制标准的项目组织起草征求意见、
技术查。国务院应管理部门统安全生产强制
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立编号
准发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进行监督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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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安全生产管理。 产管理。
十三 法设立的术、
术、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机构提安全生
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技术、管理
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准,接生产
务。
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机构提安全生产技
责。
第十四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
责任单,公开并接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
广
产水平。
第十八条 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
和安全生产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
单位和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参加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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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法和有关
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律、行政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作规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划;
)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实施;
)督促、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急救援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规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划;
)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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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
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当确各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
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照规定提取和使
用在本中据实支。安全生产用提取、使
后制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
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机构、
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足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用,门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
本中据实支。安全生产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
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9
第二十一条 矿山属冶炼施工、道路
单位和险物的生产、经营、存单位,应当设
员。
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的,应当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矿山属冶炼施工、运输单位
险物的生产、经营、存、装卸单位,应当设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作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险源的安全管理
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排查
)制止和纠正违指挥令冒险作业、
反操作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作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
单位重大险源的安全管理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提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制止和纠正违指挥令冒险作业、违反
作规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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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

摘要: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1.删除:××××××2.更改:××××××3.增加:××××××二〇二一年六月1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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