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工贸行业双重预防体系隐患排查清单(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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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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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双控体系隐患排查标准
Ⅰ 类隐
患自查
标准
Ⅱ 类隐
患自查
标准
Ⅲ 类隐患
自查标准
Ⅳ 类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除周期 排除责任
人
基础管
理
资质证
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
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
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
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
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
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3 条,《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 第 13 条第
(四)项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
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令第 3 号)第
12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21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24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资格证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责任落实
情况
责任落实
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
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
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
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
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1
条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
制度和
操作规
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
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
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
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
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
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
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
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
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
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
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9
条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资质
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
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
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条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三级”
安全教育
“三级”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
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4、15条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转岗、复工
教育
转岗、复工
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
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
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9条第一款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四新”
教育
“四新”
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 19条第二款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每旬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23、2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
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每旬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
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
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
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
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
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
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
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
《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
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
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
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重大危险
源档案
重大危险
源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
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的
基本情况;3)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4)检测及监
控措施;5)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
评估报告;7)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规定》第 14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事故管理
档案台帐
事故管理
档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进
行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 31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档案台帐
安全设备
设施维护、
保养台帐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安全协议
书
安全协议
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
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26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
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
作出明确约定。
安全生
产投入
安全费用
使用
安全费用
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
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
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
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
和应用;
(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
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
设;
(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4
条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 48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应急管
理
应急救援
预案
应急救援
预案的制
定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
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
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
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 8条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
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
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 9条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
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
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 10条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预案评审 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
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 7 条,第 14 条,
第 29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 19条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应急预案
演练
应急预案
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
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 26条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应急预案
演练评估
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
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
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 27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应急救援
物资
应急救援
物资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
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
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
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
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76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台帐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
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
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6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管理规范》第 5.6.2、5.6.3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职业卫
生基础
管理 机构、人员
设置
机构、人员
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
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
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20条第一项《工作
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第 8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危害因素
检测、危害
现状评价
危害因素
检测、危害
现状评价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
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
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每旬对高毒作业场
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季度进行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第 20条,《使用有
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第 26条第二款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健康
检查
职业健康
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
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
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
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 3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
害申报
职业病危
害申报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
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16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8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及防护设
施验收
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及防护设
施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
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
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8
条第一款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
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第 29条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职业卫生
档案
职业卫生
基本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
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
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
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 26 条《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
监总局令第 47 号)第 34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
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
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
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
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
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
资料或者文件;1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
当岗位津贴档案。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
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
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
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
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第 31 条 每旬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说明书
设备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第 23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化学品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
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第 24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其他基
础管理
安全生产
标准化
安全生产
标准化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
况进行评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第 5.13.1 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现场管
理
特种设
备现场
特种设备
通用要求
登记及检
验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条
季度 主管安全
负责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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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双控体系隐患排查标准Ⅰ类隐患自查标准Ⅱ类隐患自查标准Ⅲ类隐患自查标准Ⅳ类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排除周期排除责任人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季度主管安全负责人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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