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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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016—2017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Manufacturing and marketing enterprise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hidden risks governance system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
2017 - 10 - 10 发布 2017 - 11 - 10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T 301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光民爆器
材有限公司、山东凯乐化工有限公司、潍坊龙海民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小溪、范建波、李志先、张建亮、陈成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7/T 3016—2017
引 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等要求,结合山东
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事故隐患持续有效进行排查、治理、
确认、控制的重要工作方法。
II
DB37/T 3016—2017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与作业环节及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
理体系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WJ 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WJ/T 907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表法第1部分:总则
DB37/T 2882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2、DB37/T 288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四超” four-illegal-behaviour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定储存量、超
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现象。
4 基本要求
4.1 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分管范围
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组成人员应包括生产、安全、技术、机电设备、工程、研发等各职能部门负
责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4.2 实施全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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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016—2017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考核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培训学习,并保留培训、考核
记录,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标准、程序、方法。做到全员参与,明确各个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责任。
4.3 编写体系文件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包括基础管理类和生产现场类)、
隐患整改通知单、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文件。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分级
5.1.1 基本要求
根据隐患的危害大小及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为标准的级别划分。分为一般事故隐患
和重大事故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证照不齐,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b)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c) 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四超”现象的;
d) 管理严重缺失,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的安全失控的;
e) 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f) 外部安全距离发生变化,不能满足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的;
g)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5.1.3 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情形,为一般事故隐患。
5.2 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和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
5.2.1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问题或缺陷的:
a) 证照、许可及建设程序;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c) 安全生产责任制;
d)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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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016—2017
e)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设备设施管理、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领导带班、事故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技术资料、外包工程安
全管理等;
f) 国家、行业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要求。
5.2.2 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问题或缺陷的:
a) 作业场所、工(库)房及设施、设备;
b) 防殉爆、隔爆措施;
c) 自动控制、安全联锁装置;
d) 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
e) 电气与通讯、防静电与防雷;
f) 消防、采暖与通风;
g) 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
h) 内、外部安全距离;
i)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j) 自然灾害等方面;
k) 现场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l) 国家、行业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要求。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步骤包括:确定排查范围、选择排查标准、实施隐患排查、开展隐患治理、组织
隐患治理验收或(和)效果评估、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等。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每年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项
目内容的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清单内容可依据5.2.1、5.2.2条款并结合WJ/T 907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工作危
害分析法、有关事故案例等进行编制。
6.1.2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依据基础管理内容,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隐
患判定、排查类型等信息。参见附录A。
6.1.3 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参照生产现场类内容,针对危险源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
包括风险点简况、排查内容、排查标准、隐患判定、排查类型等信息。参见附录 B。
6.2 确定排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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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
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分为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和基础管
理类事故隐患排查,两类事故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 组织实施
6.3.1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集团公司级、公
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
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
6.3.2 事故隐患排查周期
根据风险点风险级别和特性确定隐患排查周期(隐患排查的实施时间间隔),可能的周期包括:
一班三检、每班一次、每周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安全形势的变
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满足:
a) 一线作业人员应进行班前、班中及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b) 当班安全员、设备维修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生产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c) 负责生产的班组负责人每天至少一次对所负责的生产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d) 安全、技术、机电设备等职能部门或业务主管、车间(库区管理部门)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专
业性隐患排查;
e) 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等职能部门或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系统性的隐患排
查;
f)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
g) 集团公司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
h)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对设备、电气与通讯、消防、采暖与通风、自动控制、防静电与防
雷、视频监控、门禁系统、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外部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进行
检测或可靠性评估;
i) 当本企业或获知相关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及异常事件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专项隐患排查。
6.3.3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
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 ,
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6.3.4 隐患判定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企业程序规定进行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判
定。
6.3.5 治理建议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a)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b)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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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隐患等级,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d) 明确隐患治理效果验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原则
6.4.1.1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重点处理、动态处理、综合处理的原则。主要治理措施包括
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6.4.1.2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
a)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b)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
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6.4.1.3 对于可能引发的垮塌、泥石流、滑坡、雷击、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隐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a)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b)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
防范措施,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6.4.1.4 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安全隐患,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6.4.2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
6.4.2.1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
验收、公示等环节,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备。
6.4.2.2 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企业应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
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6.4.2.3 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
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治理效果组织验收。
6.4.2.4 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治理措施要求及
整改完成情况等信息向职工公示。参见附录 C。
6.4.3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
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6.4.4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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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负责验收评估的机构及人员;
g)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4.5 事故隐患治理验收
6.4.5.1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行闭环管理。
6.4.5.2 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必要
时可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需要进
行复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5.3 参与验收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对验收评估结果负责。
6.4.5.4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好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参见附录 D。
7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7.1 基本要求
企业应每年依据隐患排查清单排查出的隐患或问题,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包括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7.2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企业应针对排查出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或问题,逐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至少应包括计划过
程、排查过程、整改过程、验收过程等内容。参见附录E。
7.3 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企业应针对排查出的生产现场类隐患或问题,逐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至少应包括风险点简
况、计划过程、排查过程、整改过程、验收过程等内容。参见附录F。
8 文件管理
企业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
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档案至少应包括:
a)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b)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d)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资料;
e)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f) 涉及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其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
建档管理。
9 隐患排查的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a)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b)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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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d)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e)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f)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g)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控制措施。
10 持续改进
10.1 评审
10.1.1 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
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
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10.1.2 评审的实施可结合企业安委会或安全领导机构会议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也可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
系评审一起进行。
10.1.3 评审结束后应编制评审报告,企业应根据评审报告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文件进行修订、
完善和优化,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10.2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形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主要包括:
a)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b)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c)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d)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e)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f)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g) 其它应当进行更新的情形。
10.3 沟通
10.3.1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风险管控沟通机制,及时有
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10.3.2 企业应主动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
培训。企业应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消除各类隐患,
有效控制岗位风险,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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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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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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