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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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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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炼钢厂在吊运
铁水、钢水或
液渣时,未使
用固定式龙门
钩的铸造起重
机;炼铁厂铸
铁车间吊运铁
水、液渣起重
机不符合冶金
起重机的相关
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
2018)8.4.4 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
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
额定能力应符合 GB50439 的规定。
《 高 温 熔 融 金 属 吊 运 安 全 规 程 》
(AQ7011-2018)6.1.2 规定:炼钢企业吊
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
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
应符合 GB50439 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
总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
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
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
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
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
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
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
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
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
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
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
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
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2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机。
2吊运铁水、钢
水和液渣起重
机龙门钩横梁
焊缝、耳轴销
和吊钩、钢丝
绳及其端头固
定零件,未进
行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未及
时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
2018)8.4.3 规定: 铁水罐、钢水罐龙门
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
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
伤检查。
《 高 温 熔 融 金 属 吊 运 安 全 规 程 》
(AQ7011-2018)4.6 规定:起重机械应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
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
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
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
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3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按照 GB/T6067.1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
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
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
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
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
总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
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
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
4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
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
室 、 交 接 班
室、活动室、
休息室、更衣
室等场所设置
在铁水、钢水
和液渣吊运影
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
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
范围内。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
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
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
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
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
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
筑 物 的 门 窗应背对吊运区
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
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
(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
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
少15m 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
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
小于 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
作区1m 以上实体耐火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
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 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
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5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AQ7011-2018)5.7 规定:高温熔融金
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
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
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
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
域。
5.17 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
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
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
总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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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 会议室、活
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
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
铸、模铸)流
程未规范设置
钢水罐、溢流
槽等高温熔融
金属紧急排放
和应急储存设
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
2018)12.3.3 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
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
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
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
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
事故钢水罐 、漏钢回 转溜槽
(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 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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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
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
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
量。
《 高 温 熔 融 金 属 吊 运 安 全 规 程 》
(AQ7011-2018)5.9 规定:吊运高温熔
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
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
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
总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
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
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
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
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
且维护良好。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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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
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
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
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
件未配置出水
温度和进出水
流量差检测、
报警装置,未
与炉体倾动、
氧气开闭等联
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
2018)9.1.4 第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
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
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
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
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
的水冷板、Consteel 炉连接小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
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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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
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
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
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
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
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
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
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第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
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
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
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
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
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
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
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
联锁;
(3)VOD 、CAS-OB 、IR-
UT、RH-KTB 中的水冷氧枪是
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 装
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
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10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
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
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
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 规定:水冷炉壁与炉 盖 的 水 冷
板、Consteel 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
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
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
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
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 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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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序号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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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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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10
分类:管理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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