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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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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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工厂员工的身体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合同制
工。
3.职责
3.1 安全部门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3.2 各单位具体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
作。
4.2 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4.2.1 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
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
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4.2.2 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
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
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
其健康评价等。
4.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
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4.3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3.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
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4.3.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申报,生
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 30 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4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
成制度长抓不懈。
4.4.1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4.2 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
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4.5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
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4.5.1 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
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4.5.2 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
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4.6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
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
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4.7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
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4.7.1 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
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
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7.2 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4.8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
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
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9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10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4.1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12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4.12.1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2.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
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
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
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13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
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报告。
4.14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15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
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4.16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
或招收童工(未满 16 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
入禁忌岗位;
4.16.1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4.16.2 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
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4.17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
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
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制
度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
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
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环境。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3.2 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4.工作要求
4.1 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
和标准确定。
4.1.1 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
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
测点。
4.1.2 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
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4.1.3 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
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1.4 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
测点。
4.1.5 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
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4.2 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
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4.3 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
4.4 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
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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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工厂员工的身体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合同制工。3.职责3.1安全部门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2各单位具体实施4工作程序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2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4.2.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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