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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局部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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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2018 年版)
2008-12-30 发布 2009-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GB50160-2008
2018 年版)
主编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3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11 17号)文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局部修订。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本标准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 4.57.4 节及
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
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
68.11.99.1.3A 条,主要修订了
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
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
.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
.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 条,
取消了原 8.8.5 条。
增加及主要修改的条文内容如下:
4
2.0.35 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
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
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
30km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
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规定。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 化 烃
罐 组
( 罐 外
壁)
甲、乙类液
体罐组
(罐外
壁)
可 能 携 带 可
燃 液 体 的 高
架 火 炬 ( 火
炬筒中心)
筑 物 的 最 外 轴
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
要设施(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
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
30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
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国家铁路线
(中心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高速公路、一级公
路(路边) 35 30 80 30
其他公路
(路边) 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 倍
塔杆高
度且不
小于
40m
1.5 倍塔杆
高度 80 1.5 倍塔杆高度
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50 40 80 40
5
(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5 80 20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
(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
(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
(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
沿) 70 60 120 60 60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
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
330kv 1000kv
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 3
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 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 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 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9A
4.1.9A-1
4.1.9A-2
的要求。
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 (kW/m 2
)
正常情况下 事故情况下
一类重要设施 1.58 3.2
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 1.58 4.73
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 (kW/m 2
)
正常情况下 事故情况下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8 1.58
工厂、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 1.58 3.2
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 3.2 4.73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6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
组(罐外
壁)
可燃液体
罐组(罐
外壁)
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
置或设施(最外
侧设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轴
线)
全厂性或第一类
区域性重要设施
(最外侧设备外
缘或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可燃液体罐组
(罐外壁) 60 1.5D(见
2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90 90 (见注 4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70 50 90 40 40
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
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
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
轴线)
90 60 90 40 20
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2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 1.5D 30m 时,取 30m;当 1.5D 60m 时,可60m;当
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 30m
3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 50%,但不应小于
20m 但散发火
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10m(火炬除外),
但不应小于 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
25% (火炬
除外),但不应小于
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 1 . 11
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 1 . 11
的规定。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 m
7
液化烃罐
组(罐外
壁)
可燃液体
罐组(罐
外壁)
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
置或设施(最外
侧设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轴
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
重要设施(最外
侧设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轴
线)
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
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
(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110 80 90 80 25
变电所、热电厂、空分
站、空压站等重要的公用
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
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
线)
100 70 90 60 25
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
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
线)
60 40 90 35 25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 30 25 60 20 10
注: 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 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
3
10m
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1 . 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
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
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
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
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
所的施。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管理区。
4.2.6A 2
2
座以上的 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
8
间距应确事故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8A 故水监测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处,可与水处理场集中布置。
故水地点火间应小
25m 距可带可体的火炬
距不应小于
60m
4.2.8B 区域性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 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
艺装置内的变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4.2.12 火间,不于表 4.2.12
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
4.2.12 规定。
9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10
摘要: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forfirepreventiondesignofpetrochemicalenterprises(2018年版)2008-12-30发布2009-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forfirepreventiondesignofpetrochemicalenterprisesGB50160-2008(2018年版)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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