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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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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 年)》,强化
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现就进一步加位职业健作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
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进一步指导用人
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
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
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
责 ,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的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
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
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
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相关记录材
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
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与视频材料等。
(二)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
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
理人员应当在 3 个受职业健初次培训
不得少于 16 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8 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 8
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 4 学时
(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
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
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
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
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用
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无培训能力的用人
单位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及学时根据《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行。
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
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家进行培训,或
加职业健康培训机开展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
石棉粉尘毒物品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安排劳动者上岗作业。
)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用人单位要根据所
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明确培训、培训办法和合格标岗位劳动者的
。确保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备与所
事的生产经营活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者
备职业病防护意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职业健康
知识和职业卫生权利义务岗位够正使用职业
病防护设和职业病防护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见附件
)规范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使
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本单位职业健
康培训对一管理。包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要的职业健康
教育和培训。接学生实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实学生进行上
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提要的职业病防护用
年的实学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三、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交流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调研总结辖区内用人单位培训工
交流推广职业健康培训和有效做法,充分发
作用。区建立职业健康培训,针对

标签: #培训

摘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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