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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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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管直属各单位:
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发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4 日
(本文于 2 月 6 日印发)
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
足)
处罚类
1建设项
目管理
位未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华人环境第三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备 案 后
工作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2建设项
目管理
1
批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的;
2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3
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
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
设的
华人环境第三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
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
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
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
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1.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个工
位立
并启动整改的
2.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染后果
3.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取得环评批复
处罚
3建设项
目管理
设项计未
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
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设项护管十二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
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
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
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4建设项
目管理
护设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
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处 20 万以上 100 万下的期不
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5 万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
人民政批准,责令关
1. 建 设 单 位 已 按
建设
染防治设施并正
2.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建设
止生产和使用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染后果
4. 建 设 项 目 配
的环
定期
处罚
5污染防
规定
、未保
监测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
,或者未保始监测
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
业废气
始监测的。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6 污染防
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华人防治
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
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初次违法
2. 当 场 改 正 违 法
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4. 已 按 照 规 定
使污染
处罚
施的
7应急
规定污染
应急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
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应急方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收违法所得;情节重的,报经有批准
的人民政批准,可以责令停或者关:(十
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措施和应急预
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项、第
项、第项、第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
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定的
违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8应急
定将
应急预案备案
发环境事件法》第三十
(三)项 企业单位有下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发环境事
应急预案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 已 按 规 制 定
事件
3.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工作
法行为
4.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9应急
定开
应急培训录培训
发环境事件法》第三十
(四)项 企业单位有下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发环境
事件应急培训实记录培训的;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工作
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10 固废
染防治
规定
标志
华人废物环境
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收违法所得;情节重的,报经有批准
人民政批准,可以责令停或者关:(一)未
按照规定设险废物识的;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第五项、第项、第项、第
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11 信息公
开管理
(1)
求披露环境信息
(2)
披露环境信息
(3)
传至企业
露系统
企业环境依法披露管理法》第二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设
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信息合准;(二)披露环境信息超
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传至企业
依法披露系统的。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工作
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12 信息公
开管理
(1)
(2)
实、不准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法》第二十
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
的环境实、不准的,由设的市级以
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工作
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13 放射性
污染防治
规定
同位线安全护条
五十二条第(四)项h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
、使用放射性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或者由原发吊销许;有违法
所得法所;违法所 10 万元以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以上 5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有效期满,需要
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延续手续的。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14 放射性
污染防治
规定
同位线安全护条
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使用
射线装置的单位
表人,未依法证变更手续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吊销许
1.初次违法
2. 经 责 令 改 正 后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 未 造 成 环 境 污
果或
消除
原状
处罚
一、保护地核环境保护区域发生环境违法为不
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关规定。
二、正违行为合生环境管部门下的责改正违法行为
进行定。
三、入《清单的生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时予免罚对《清单
列明但市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予以明确的事项,可继续适用市州的关规定;对
《清单》以的事项,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的,可依法依规依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摘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管直属各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后,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免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发布。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4日(本文于2月6日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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