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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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和直属单位:
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
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
知》(国发〔2021〕26 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
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 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
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
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 版)》(湘环发
〔2022〕8 号)、《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稳住经济大盘十条措施》(湘环
办〔2022〕129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湖南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
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
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无同一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
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罚情节
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领域实行轻微违法免罚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制
定并公布《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省免罚清单”),
明确具体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等内容,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
未列入省免罚清单,但属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其免予处罚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中,相同事项的
适用条件与省免罚清单不一致的,执行省免罚清单,省免罚清单未列明但当地免罚清
单中予以明确的事项,可继续适用当地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
罚条款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实施免罚轻罚:
(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当事人自愿签订承诺
书;
(三)当事人按承诺书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承诺事项的践诺情况;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当事人承诺事项的践诺情况,如实记录当事人改正情
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情况;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或经集体讨论,认定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免罚轻罚
条件;
(六)符合免罚轻罚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流程,
依法作出免罚轻罚决定;
(七)不符合免罚轻罚条件的,终止免罚轻罚流程,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
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包括限期改正、立即改正等)的,责令改正的内容
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承诺改正的期限进行确
定。
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承诺期满,当事人未将践诺情况及相应证据书面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办理免罚轻罚案件,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应依据《湖南
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免罚轻罚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符合
免罚轻罚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免罚轻罚案件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免罚轻罚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稽查的重要内容,严
厉查处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行
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对本办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流程图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审批表》
3.《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 1: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流程图
附件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审批表》
附件3:《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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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和直属单位: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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