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总结-环评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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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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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一、了解环境的含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
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生命要素:大气、水
7自然资源: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
6自然景观: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
二、掌握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保预综公害)
三、掌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 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的野生 动植物 自然 分布区域, 重要 的水源涵
养区域,具有 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的地质构造、 著名 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以及人文遗迹、古树
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五、熟悉开发利用资源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
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
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
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六、熟悉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
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
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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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七、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
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八、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
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
放污染物。
九、熟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
十、熟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
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十一、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
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
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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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二、了解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
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
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
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十四、了解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①责令停止建设,②处以罚款,并可以③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
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中环评相关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
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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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
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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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灌溉属流域、一地三域只说明;头带“全国”均说明,农业种植属于书;地下水资源开发,流域调水归水利;
水利全部按书写,林业全部是说明;油气说明油气田书;总体开发要写书,发展规划只说明;能源电力和煤炭,水电除外都说明;
港口布局和机场,还有矿勘属篇章;诚挚总规镇体系,包括景区要说明;城市专项和其他,统统作书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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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了解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 的有关规划, 区域 、
流域、海域 的 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明。(综合性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
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
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四、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
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
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条例)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 规划草案报送
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
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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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五、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
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资)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方)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措)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公参)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结论)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六、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
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七、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法)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
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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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
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条例)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
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
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条例)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
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了解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法)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
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
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
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
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条例)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
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条例)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
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联动机制)
一、开展联动工作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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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是创新管理方式,做好项目环评审批简政放权、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是指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并在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的成果,切实发挥规划和项目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二)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必须以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质量为前提。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将规划环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规划环评结论的科学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充分关注规划环评
结论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主要工作任务的重点领域规划,可以实施规划环评与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
经审查小组审查发现规划环评没有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应采用适当方式建议有关部门对规划环评进行完善并经审查小组审
查后方能开展联动工作。
(四)本意见所指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是指包含重大项目布局、结构、规模等的规划环评,暂限定于本意见(五)至
(九)中所列的相关领域规划环评。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综合性规划,其规划环评原则上不作为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依据。
二、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以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做好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在判别园区现有资源、环
境重大问题的基础上,基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园区规划方案,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尺度上判定园区
选址、布局和主导产业选择的环境合理性,①提出优化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以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议;
提出园区②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要求和③环境准入条件,并结合城市或区域环境目标提出园区产业发展的④负面清单。
(六)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规划环评。目前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区域城际铁路建设规划及国家和省级
公路网规划等,其环评应结合线路走向及规模,从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协调与城镇生活空间布局关系的角度,
论证线网规模、布局、敷设方式和重要站场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选址、选线及避让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和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
等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七)港口、航道规划环评。应结合流域、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从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区域岸线资源可持续
利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角度,明确提出优化港口和航道功能与作业区布局方案,对规划所含或所涉及项目的布局、规模、
结构、货种及建设时序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八)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应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特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要求,从维护生态
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明确①禁止开发的红线区域和②规划实施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提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的布局、
规模、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九)水利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应加强规划实施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长期累积性影响评
价,提出区域资源环境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要求,划定 禁止或限制开发的红线区
域、流域范围,控制开发强度,优化开发方案。
(十)重点领域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结合具体规划特征和环评工作成果,在环评结论中提出对规划所包含的项
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对于项目环评可以简化的内容,应提出合理的简化清单;对于需在项目环评阶段深入论证的,应提出论
证的重点内容。
(十一)各级环保部门在召集审查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将对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并在审查意见中给予明确。经审查小组认可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依据。
三、加强项目环评对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联动反馈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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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的符合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
(十三)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于明显不
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应将与规划环评结论的符合性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对于要求项目环评中深入论证的内容,应强化论证。
(十四)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于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①引用规划环评
结论、②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③章节等方式实现。
(十五)对于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
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
位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环保部门
可以向有关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或建议。
(十六)关于重点产业园区项目环评的管理方式,我部将组织推动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管理”和与项目环评
联动的试点工作,鼓励地方环保部门向我部申请组织开展试点,针对试点园区,稳步推进园区项目环评审批改革。
十、掌握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 号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在规划审批前,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
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
规划环评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范围。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
规划环评应重点围绕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实施时序以及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从生
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
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 号
一、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分类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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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一、了解环境的含义;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生命要素:大气、水7自然资源: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6自然景观: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二、掌握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保预综公害)三、掌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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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学课件
价格:1库币
属性:94 页
大小:4.35MB
格式:DOCX
时间: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