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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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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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以下简称监测
井)管理,确保监测井的设置、建设、验收、使用、维护、报
废合法合规,根据《企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公司。
1.3 规范内容界定
1.3.1 监测井,是指对地下水质量及相关动态要素进行监
控的井。
1.3.2 建设单位,是指监测井建设实施单位,包括项目部
和各二级单位。
1.3.3 管理单位,是指监测井使用和维护管理单位,包括
各二级单位。
1.4 管理原则
1.4.1 监测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
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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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监测井的设置、建设、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应
当符合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建立
完整的档案和台账。
2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2.1.1 安全环保处:是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监督管理归口部
门,负责组织监测井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负责监测井设置、
建设、验收、使用、维护和报废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1.2 投资发展处:负责监测井建设的投资计划管理,包
括监测井建设、验收等投资费用的安排和落实。
2.1.3 财务资产处:负责监测井使用和维护等费用的安排
和落实;负责监测井资产报废账务的处理。
2.2 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职责
2.2.1 建设单位:负责监测井的设置、建设和验收,并将
其纳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负责建立监测井建
设档案。
2.2.2 管理单位:是监测井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
监测井使用、维护和报废,并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台账,参
加监测井验收审查。
2.3 其他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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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分公司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井设置、验收审查;
参加监测井维护管理规范性、台账完整有效性的监督检查。
2.3.2 HSE 督查大队:负责监测井设置合法合规性、维护
管理规范性、台账完整有效性的监督检查。
3 业务管理方法和规则程序
3.1 监测井的设置和建设
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和建设监测井:
3.1.1.1 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
3.1.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有明确要求
的。
3.1.1.3 其他情形:
(1)气田水(预)处理站和气田水回注站;
(2)一般工业固废集中处理场和集中堆放填埋场;
(3)危废集中暂存(贮存)场站;
(4)废弃钻井泥浆现场固化填埋池;
(5)凝析油集中储存场站;
(6)穿越地下水环境敏感区的污水输送管线;
(7)其他存在较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场所。
3.1.2 监测井设置的数量、位置、井深、地质层位等参照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
3
水环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3.1.3 监测井建设的设计、施工、成井、抽水试验应当符
合《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要求。
3.1.4 监测井应当安装坚固的保护设施,可采用监测井房
或者专用的井口保护装置,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考虑采取防
晒和防冻措施。监测井井口应当设置固定、持久的监测井标牌
与警示标志。
3.1.5 新建项目需要设置和建设监测井的,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3.2 监测井的验收
3.2.1 监测井竣工后,应当进行现场验收。监测井验收依
据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地下水监测井
建设规范》中相关要求。需要设置监测井的建设项目,应当将
监测井与其他环保设施一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2.2 监测井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立监测井档
案,监测井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原始记录、成果资料、竣
工报告、验收书的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建档、归档及与管理单
位的之间的资料移交参照档案管理制度。
3.3 监测井的使用和维护
3.3.1 监测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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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监测井验收通过后,管理单位应当将监测井信息报
送安全环保处和分公司环境监测站,同时提交地下水环境监测
需求。监测井信息包括详细的地理位置、坐标、井深、地质层
位等,监测井的监测需求包括监测频次(时段)、监测指标以
及其他特别要求等。安全环保处组织将监测井需求纳入分公司
环境监测计划;公司环境监测站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对监测
井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执行监测计划。
3.3.3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测井使用和维护制度,加强监
测井巡检、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由管理单位委托第三
方维护监测井的,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相应的维护资金,监督第
三方运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维护。
3.3.4 监测井出现异常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原
因,及时处理处置。分公司环境监测站在采样、监测过程中发
现监测井异常时,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单位。
3.3.4.1 监测井出现异常期间无法按照要求开展地下水环
境监测时,管理单位应当将异常情况及整改方案书面报地方生
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安全环保处。
3.3.4.2 因监测井使用年限到期或者因监测井异常无法修
复需要重新设置的,新设置的监测井按照监测井的建设流程进
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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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监测井确需停用的,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生态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未
经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用监测井。
3.4 监测井的报废
3.4.1 因项目停止生产运行,且对地下水的影响和污染风
险消除后需要报废监测井时,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报废。
3.4.2 监测井报废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环保处,
并申请调整监测计划。
3.4.3 监测井报废时涉及资产处置的,管理单位应当同时
办理资产报废注销手续。
4 检查与监督
4.1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测井的日常巡检和自查自检,确
保其正常使用。
4.2 安全环保处对监测井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HSE 督查大队、分公司环境监测站按照规定职责对监测井进行
监督检查。
4.3 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因违反监测井管理的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受到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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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照《公司环境事件问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问责和追责。
5 附则
5.1 监测井需设置自动监控系统的,自动监控系统设置、
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报废执行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管理制度。
5.2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利用建设项目周边现有的民
用水井作为监测井,或进行适当的维修、改造后确保具备使用
条件。
利用周边民用水井的监测井,应统一定位编号,并建立档
案台账,参照其他监测井管理。
5.3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另有规
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6 附件
6.1 部分现行监测井管理规范性文件清单
6.2 业务职责分工表
6.3 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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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1
部分现行监测井管理规范性文件清单
本实施细则涉及以下规范性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
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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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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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1.1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以下简称监测井)管理,确保监测井的设置、建设、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合法合规,根据《企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公司。1.3规范内容界定1.3.1监测井,是指对地下水质量及相关动态要素进行监控的井。1.3.2建设单位,是指监测井建设实施单位,包括项目部和各二级单位。1.3.3管理单位,是指监测井使用和维护管理单位,包括各二级单位。1.4管理原则1.4.1监测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11.4.2监测井的设置、建设、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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