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2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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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 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
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
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
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
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
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
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
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
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
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
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
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境保
护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
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
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
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办
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家环境应
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
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
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
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
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
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
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
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
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
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
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
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
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
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
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
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
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
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
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
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
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
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
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
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
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
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
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
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
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
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
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
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
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
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
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时,环境保护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
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
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
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
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
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
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
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
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
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
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
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
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
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
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
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
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
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
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
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
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
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
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
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
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
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
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
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
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
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
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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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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