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8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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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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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
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
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
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
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
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
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
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
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
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
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
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
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
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小区内的工业噪音污染损害赔偿
•律师说案
•««« 原告魏西洋于 2004 年6月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花园 7号楼 306 号房屋一套,
并于同年 12 月入住。入住以后,自 2005 年5月,房屋内开
始有 7号楼内地下室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原告曾多次向某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更换水泵或对水
泵房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水
泵房的噪声进行过治理,但噪声污染没有得到根本改
善。 2006 年9月10 日,魏某委托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
测站对 306 号住房噪声进行测量,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证
实:检测时间是 2006 年9月10 日22 时10 分,主要声源是
水泵,实测值客厅中心为 39 .7dB (A)、客厅中心本底
为29 .4dB (A);魏西洋支付检测费 105 元。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 /T14623—9
3)第 5.4条关于“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
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 10dB” 的规定,魏西洋所住房屋
的噪声均超标。
•«由于长期遭受噪声污染,致使原告一家人没有安静的生
活环境,直接影响了原告一家人正常的工作和孩子的学习,
甚至已严重危害了一家人的身心健康。为此,2007 年2
月12 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被告采取根
本措施,彻底消除我住房内的噪声污染;( 2)赔偿入住
以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3)噪声检测费、诉
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以案说法
•««« 在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
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噪声检测报告并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不
能显示噪声污染事实。监测站适用的标准是《城市区域环
境噪声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区域环境,并不适用于建筑
住宅室内。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是1999 年开
始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有关于住宅室内的明文规
定,即室内噪声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 分贝,夜间应小于
或等于40 分贝;而原告主张适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
准》。对比两个标准,前者是“国标”,且颁布时间在后,
有明文的规定依据,适用的对象是专门针对住宅室内环境
的,后者则是针对住宅外部环境、没有明文法律依据的
“人为解释”,很明显适用前者更为妥当。而环境保护监
测站却适用后者,这样的结果是牵强附会地把区域环境的
噪声标准挪用到建筑物室内。
•当出现部门之间不同标准冲突的情况下不应当由被治理者
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标准上的分歧,
反映出两个部门、两个标准的冲突,这是建设部与国家环
保总局的冲突,是《住宅设计规范》与《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的冲突。在出现上述冲突的情况下,不应当由开
发商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否则对我方是不公平的。既然环
保局认为国家关于住宅室内环境的噪声标准和测量方法正
在制定之中,尚未正式出台,那么就更没有理由来提前强
行对我方适用。关于赔偿问题。虽然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
医院就诊证实作为证据,但是其所述的损害是全凭其个人
口述的,从医学的角度都是无法用医学科技手段,如透视、
CT 、B超等加以确诊的。因此其所述的损害没有事实根
据,其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法律根据,我公司不
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北京市某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
告的 306 号住房再次进行了噪声检测,检测时间是 2007
年3月10 日20 时30 分至3月11 日0时10 分,主要声
源是楼内地下室水泵,测点位置是306 单元内,实测值:
水泵启动时昼:44 .1dB (A),夜:43 .5dB (A);
水泵正常运转时昼:36 .2dB (A),夜:
35 .4dB (A);本底昼:30 .6dB (A),夜:30 .
0dB (A);检测依据是 GB12349—90 。魏西洋支付检测
费350 元。
•«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魏西洋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
司购买的某花园 7号楼 306 号住宅属《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的 1类区域,该
住房内从2004 年5月开始出现7号楼地下室水泵运转发出
的噪声,经环境保护监测站两次进行噪声检测,夜间噪声
实测值分别为39 .7dB (A)、 43 .5dB (A)(水泵
启动时)和 35 .4dB (A)(水泵正常运转时),均超过
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
方法》规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假如充分考虑被告利益,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第
3.2条“背景噪声的声级值应比待测噪声的声级值低
10dB (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 10dB
(A)应进行修正”的规定,考虑 306 号住宅的本底噪声
因素,39 .7dB (A)、 43 .5dB (A)的噪声值超过
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
方法》规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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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附则)•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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