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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无开字〔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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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护环进无
(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环境
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产经保护
主体。无为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对开发
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开发区招商、经发、
建设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
进行监督管理。
区总环评
学规划,使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
步发展。
区以绿色园
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鼓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
营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
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
轻或消除对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区严能耗
设。凡在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的各项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
标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
要求以及开发区规划环评相关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要求。一
切项目的各个建设环节必须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项目评价
时”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按
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
开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或填报工作。
影响护行
准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建设。
设项建设
产工艺、设备及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方案发生重大变动
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生产(包含试产)前,其环境保
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设项使前,
向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报告,并报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
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
作部同并报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要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应急管理和
生态环境工作部有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
被检查单位必须合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的
查活动,反映情况,提必要的资。应急管理和生
态环境工作部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设项
或排污许可登记。产生危物的单位,须依法向生态环
境管理部门、产生量、
置等情况
染物排放
治理,节严重的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要及时
报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处罚
第三章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一切污染物的排放均行国家、安
徽省的有关排放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随意倾倒、填焚烧垃圾废渣等。
物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收贮存施,并
收利用。
生危险废物的家有
物,不得擅自置的,
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
部报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记和
管理制度,在和使用过程中须采取措施进行
,并防止,对放性物质、电磁波辐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防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或经营区
进行绿护工作在建项目必须严
行“六个百分百”要求,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厂房出租生产经营单
位,租赁合同中确告知承租行相关环保手续
环保责任,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废气废水展开自
行监,不能标排放的要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实内部管分流
对管展开排不能实现雨分流或管网堵塞
的必须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要与规划建设
等部门要全力做好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治理的跟踪
务工作,提必要的技术、程序指导。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金融部应保环保资金需求。
应急作部
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环保培训会议
的环保政策和法规,提高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环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定对开发区
河道雨水、污进行排积极落实开发区
政策。
急管部应
方环保服务,行开发区“环保管家”制度。聘请具
“环保管家”,技术力足问题,提高开发区
的环境管理期组织“环保管家”对开发区重点排
展开环保大排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态环境工作部及时督促企业落
企业移交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理。
应急作部
理制度建设。理开发区环境组织编驻企业
案,完善企业”建设,在环境
制定整改方案,实“一一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和安徽省
相关法律法规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
解释

标签: #管理

摘要:

无为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促进无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无为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工作部对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开发区招商、经发、建设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以规划环评为依据进行科学规划,使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五条开发区以建设生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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