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38条处罚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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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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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1. 安全投入不到位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
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
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2. 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
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
尽职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
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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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安全投入不到位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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