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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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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82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7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7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 年 7 月 16 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7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
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
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
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
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环境保护措施
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环境影响报告书
起 60 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起 30 日审批决定并书面通
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技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承担相用;技术应当对其的技术
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的单位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上审批、信息
公开。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
、自治区、人民政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选址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法规和
关法定规
(二)在区域环境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量标准,建设项目
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量改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
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提出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
不实,内容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建设项
目的性质、规、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
目环、环自批5 年,建
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起 10 日内,将审意见书面通建设单位;逾期未的,为审核同意。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
记表,不得收任何费用。
 建设单位可采取公开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
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建设单位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的单位,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定,征求
建设项目在地有关单位和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同时施工、同时投使用。
 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的要求,编
制环境保护章,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合,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进度和资,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措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
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过程中,应当、监测、记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告。
 分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应的环境
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合格,方可生产或者使
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或者使,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开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
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定的其他环
境保护措施的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信息诚信档
,及时向社会公开法者名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报批或者报
新审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或者重新审
意,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备案
 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计未落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将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纳入施工合,或者依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建设项目
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逾期不改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环境保护对措施的,
由建设项目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限期2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止建设。
 本条例规定,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限期20
上 100 罚款100 上 200 万元
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批准,令关
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报告的,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令公开,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并予公告。
 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事环境影响评价
的单位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退所收费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
虚作县级境保行政主管处所收费 1 3
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员徇私舞弊
忽职守,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的,依法予行政
分。
第五章   则
 域开发、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和区改建等区域
开发,编制建设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
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行。
 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委员
有关规定行。
第三 本条例自发布日起施行。

标签: #管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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