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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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适用内容或条款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环境因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二十六条款 1989.12.26 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000.4.29 2000.9.1 废气的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1996.5.15 1996.5.15 废水的排放
4Ⅱ类标准 1990.5.1 1991.1.1 噪声的排放
51998.1.4 1998.7.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四、十六、十八条 1998.4.29 1998.4.29 潜在的火灾爆炸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能源的消耗
8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十四、十五条 1997.12.15 1997.12.15 危废违规排放
9有关内容 1999 1999 哈龙灭火器使用
10 2002.1.1 2002.1.1 锅炉废气排放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条例 2002.1.26 2002.3.15
12 1996.10.4 1998.1.1 废水的排放
13 1996.4.12 1997.1.1 废气的排放
1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有关条款 2001.12.28 2002.7.1 危险废物排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4.1 危险废物排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条 2003.9.1 2003.9.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1996.10.29 1997.3.1 噪声的排放
18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三十五条 1997.8.16
1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 1999.6.22
20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1986.1.12 1986.4.1
21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22 甲醛超标排放
23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噪声的排放
24 镇江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排放
2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有关条例 潜在的爆炸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八、十九条
27
28
29
30
评价人: 批准人:
编号:QE/R-B-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HW08、HW09、HW13、HW29
2007.10.28 2008.4.1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
火器的通知(公通知[1998]94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01) 表1二类区Ⅱ时段
危险化学品泄漏
、管理违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一级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标准
第五、九、十六、十七
等相关条款
单位绿化标准不低于3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
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表1中E1≤1.5mg/L 2001.12.10 2002.1.1
2005.12.1 2006.3.1
第十、十一、十二、十
三、十七条
2003.6.30 2003.8.1
2003.6.1
2002.6.29 2003.1.1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
第十三条
Ⅱ类标准
编号
废物来源
HW08
不适合原业用途的废矿物油
—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矿物油类仓贮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油加工和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油渣及过滤介质
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化液(膏)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
—来自于(乳化液)水压机定期更换的乳化废液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
—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废催化剂、高浓度废液
—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黏稠杂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29
含汞及其化合物废物
—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
—含汞电池制造业
—汞冶炼及汞回收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
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
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
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 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
和对生态环境 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 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 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
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
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 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
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工业企业厂界噪
声标准
(GB12348-90)
昼间≤60dB;夜间≤50dB
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
废物
类别
废矿
物油
HW09
废乳
化液
HW13
有机
树脂
类废
物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废物
含汞
废物
HW29
—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
—农药及制药业
—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
—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
—汞法烧碱生产产生的含汞盐泥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有关内容
一、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见附件)。
相关的排放指标见表中内容。
有关条例
具体内容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条款
具体内容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内容。
第五条
第九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
含汞
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
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
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
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
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
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
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降低能源消耗。
江苏省危险废物
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踪管理。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
定填写转移报告单,报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
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凡不相容以及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理,不
得混合收集、运输、贮存。
第十五条 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选择安全和不污
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中不泄漏、散逸、破损。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
规定职权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
停止再配置哈龙灭
火器的通知(公通
知[1998]94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3271-
2001)
表1二类区
Ⅱ时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表4一级标准
具体内容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指标。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 表2标准
具体内容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内容。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
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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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适用内容或条款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环境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条款1989.12.26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000.4.292000.9.1废气的排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1996.5.151996.5.15废水的排放4Ⅱ类标准1990.5.11991.1.1噪声的排放51998.1.41998.7.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十六、十八条1998.4.291998.4.29潜在的火灾爆炸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能源的消耗8江苏省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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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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