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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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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25 1 0 21.54KB 10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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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排污,规业单生产污行
制污,保生态据《共和护法
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条 依定实可管事业他生(以
称排,应条例取得证;污许
不得排放污染物。
据污量、对环程度对排行排
可分类管理:
一)生量或者影响的排实行
许可重点管理;
二)生量和对响程的排实行
许可简化管理。
行排理的范围骤和名录院生
主管并报准后。制污许排污
施步类别当征门、、企位和
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的地方生态部门政区可的
管理。
四条 国环境应当排污理信设和
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五条 设以上应当可管需经级预
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六条 排当向营场设区上地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污单以上场所物的照生所分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条 申污许以通污许信息排污
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法定者主、生所所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物排要生者车申请排放类 、
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设施排放数量排放放去
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设施品及要原产生染物
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排污管理单位国排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业污施的位的范围
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重点建、建项实施技术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要申污许应当不需得排
可证;
二)部门的,的决
污单位向有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3 日内出具
,一单位部材,自收到材料
起即视理;
五)批部申请定形排污
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理。
批部全国证管台上或者许可
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本审批部门章和日期的书面证。
 审当对提交查,排污
的生产经营场所查。
批部术机许可术评应费
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一条 对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建设影响表),或经办
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标准点污许可
环境书(文件染物控制
中,生产重点,还
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改善生态环境量的别要求;
(三)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符合自行监测规范。
 对实可简排污批部理申
起 20 日内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可并
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审批决定;需要查的,应当自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批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下列信息:
一)名称法定者主、生所所
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关、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行和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频次等要求;
)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在大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 年
污许需要继续物的排污
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查;对符合条件的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起 30
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期内位有之一
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建、改建、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场所排放者污方式
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加。
 排污排放点污控制
需要对排污许可证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
第三章 排污管理
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污单污许,按境管防治
设施,建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按照主管定建污染
并设置标志牌
染物置和染物和排当与证规
建项的排应当染防
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十九 应当许可有关,依
测,并保监测记录。原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改、伪造
 许可的排应当安装使
物排放自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污单排放设备传输的,报告
主管部门,并查、修复
 应当记录照排规定
式、主要、污行情染物
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污单排放放标应当立即
境管并报境主说明
原因。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应当许可,向
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污许单位污许报告实报
告污染物排放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污许报告污染可以生态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排放制的依据。
 应当许可污许
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染物应当物排排放放量染防
的建况、证执自行等;污染
政排水管的,还应当包括污水入市政排水管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生量和对响程的企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记表业单生产围名务院
境主定并定需报排记表业单生产
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记表业单生产应当污许
理信、污去向污染准以取的
污染防治施等信息;报的信息的,应当自日起 20 日内进
更填报。
第四章 监督
 主管加强可的监管
执法执法计划污许别、信用
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频次查方式。
态环门应排污理信记录
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决定入国有关信用信息统向社会公布。
 应当配合主管
照要可证理台录、证执自行
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主管通过许可息平
位的放情单位排放过许浓度
求排可证理台记录许可告、
数据等相关材料查,可以组织展现场监测。
 主管行政监测及排
位的证、记录可证、自据等
料,位在污染,以位污
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查。
 环境依法场监污单排放
设备污许信息得的位污数据
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污单测数环境及其监测政执
不一的,环境及其监测的监
为行政执法依据。
 单位可行技术生态部门
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污单防治生态部门排污
境管排污行报监测关材生态
管部过程数据污单
的污可证不能达到证规
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频次
定污有关业协事业
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人对本条行为
境主管部门报的权利
到举环境应当理,关规
,并为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
 定,主管污许或者
中有之一关责;对主管
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
(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
(五)不依法行监督管理责的其他行为。
 定,有下一的环境
门责或者制生产、治,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情节
的,报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申请许可得排排放
物。
 定,有下一的环境
门责或者制生产、治,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情节
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一)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渗坑改、伪造,或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法排放污染物。
 定,有下一的环境
门责 5 万元以上 20 万以下的罚款;情节重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
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制排放污染物。
 定,有下一的环境
门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的,责令停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移动、改污染物排放自监测设备;
四)污许使用污监测生态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物排染物
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定,有下一的环境
门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有规定的,其规定:
(一)未建环境管理台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录主施及设施或者放浓
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本条放污款处
,生管部查,发现挠复
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单位配合主管者在
时弄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贿手段申请排污,由
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3 年不得再次申请
排污许可证。
 定,排污,由
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3 年
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定,部门委托
,由委托信息用记国排管理
息平时纳用信公布
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表的单位产经依照
条例规定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一,构成条例
处罚负责其他直接中华国环
境保护法》的规定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令停止排污,不执行;
二)渗坑改、伪造,或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法排放污染物。
 定,行为给予管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则
 污染单位符合例规
件的国务境主定的内进例规
件并排污未取可证污染
限内境主当向排污,明
期限等要求。
 证申境管录、证执
,以可证国务境主
管部门制定。
 单位产经的,可、
督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动染物,依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应当遵守规定产管行和
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治设全生
负有责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一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管理

摘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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