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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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
革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
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
厅(委)、应急管理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
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
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有
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
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应急部 林草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 年 8 月 31 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
广电总台,气象局、能源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疾控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国家电网、三峡集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 年 9 月 8 日印发
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划有关
要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
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
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从生态系统整体性
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
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共抓
大保护工作基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
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
同性、联动性、整体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
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
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资源、
水生态、水环境,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
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
合性。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
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
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
有效性。
——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
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
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年底,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饮用水安
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长
江经济带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7%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
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 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农膜回收率达到 85%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
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四)区域范围。
包括长江经济带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
贵州、云南等11 省(市),以及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青
海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
域。
二、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五)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切实巩固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效,加快推进城
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与问题整治。推
动太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共治。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源水质安全。到2022
年年底,完成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到2024年年底,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界立标。(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
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疾控局等参与。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落实,不再列出)
(六)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农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
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建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科学确定治理目标和实施
方案。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
力争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加快“混错接”和“老破旧”污水管网的更新改
造,因地制宜实施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等措施,降
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坚持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
有力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节能低碳的资源能源
标杆再生水厂。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
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至 70%以上或比 2020
年提高5 个百分点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
负责)
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建设,加强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推动实现垃圾渗滤液全收集全处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
机制。到2025年年底,推动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
革委、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治理。
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整治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
接等问题,推动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化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
大园区外化工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
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防范环境
风险。到2023 年年底,长江经济带所有化工园区完成认定工作。到2025年年底,
长江经济带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沿江化工产业污染源
得到有效控制和全面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生态环境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八)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等绿色防
控技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探索构建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
评估体系。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动长江沿线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
理配套设施装备提档升级,推进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推行畜禽粪肥
低成本、机械化、就地就近还田,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使
用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农田排水调控、循环利用、坡耕地径流拦截、生态净化等技
术,推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 43%以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 85%以上,完成 130 个农
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
参与)
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
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着力解决垃圾围村和
农村水体黑臭问题。(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
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九)强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
推进长江经济带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单
证闭环管理,稳步推广 400 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采取船上存储、交岸接收的
处置方式。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同步推进码头岸电设施改造,提高港船岸电设
施匹配度,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成本,稳步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推进长江干
线水上洗舱站、绿色综合服务区的建设和有效运营。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
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和限制航行区域。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
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到2025年
年底,船舶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处置,载运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基本实现应洗
尽洗。(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牵
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国家
电网等参与)
(十)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深化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全面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加强统筹
调度和技术指导,指导各地按照“一口一策”原则研究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推动
实施,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加强截污治污工作,解决污水违规溢流入江等问题。
到2023 年年底,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推动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到2025年
年底,基本完成整治,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十一)加强磷污染综合治理。
深化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工作,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推动磷矿、磷
化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省份编制总磷污染控制方案,
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湖北、贵州等省份,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
重点加大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湖南湖北段、沱江、岷江、乌江、太湖、丹
江口水库等磷污染治理力度。(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参与)
(十二)推进锰污染综合治理。
以渝湘黔交界武陵山区“锰三角”为重点,着力推动锰污染综合治理,推动长
江流域有关省市加强锰渣库综合整治,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优化调整电解锰产业结构,推动锰产业集中化、规模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生态
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牵头,矿山安监局参与)
(十三)加强涉镉涉铊涉锑等重金属污染防治。
重点开展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
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依法加强监管。将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
录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
题,加强涉铊涉锑等污染防治,推进解决区域性、特色行业污染问题。(生态环境
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十四)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
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系统排查污染治理成效,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防范化
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编制“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推进尾矿库闭库治理并
销号。健全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到
2023 年年底,长江干流岸线 3 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 1 公里范围内尾
矿库完成污染治理,停用时间超过3 年的、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并销
号。到2025年年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数量明显减少。(生态环境部、矿山安监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开展水面漂浮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加强三峡大坝等漂浮垃圾集聚区管理。
强化沿江岸线塑料垃圾清理。严查塑料垃圾非法倾倒岸线行为。(水利部、生态环
境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三峡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围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有序开展地下水环境
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合流域内化工园区整体布局,
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重点,明确环境监管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
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三、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
(十七)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
科学构建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
核办法,制定评分细则。完善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网络,推进水生态考核监测
支撑能力建设,制定出台统一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价考核标准体系。定期开展水生态
监测评价,识别水生态问题,对水生态问题严重区域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技术帮扶。
选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
试点,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农业
农村部、水利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参与)
(十八)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中华鲟等珍稀水生生
物拯救行动计划,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
评价,科学评估长江禁渔和物种保护成效,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发布
重要栖息地名录,强化关键栖息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涉渔工程水生生物专题影响评
价,督促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减缓涉渔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影响。推
动国家重要江河湖库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增强河流连通性。到2025年年底,
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较为健全,中华鲟、长江鲟和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
物种保护项目顺利实施,长江生物完整性持续提升。(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
部、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十九)全面实施十年禁渔。
落实落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实施好长江退捕渔民“十省百县千户”
跟踪帮扶方案,开展安置保障情况跟踪回访,健全就业帮扶台账,推动“零就业”
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继续实施“亮江工程”,到2025年年底,禁渔水域管理秩
序良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农业农村部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二十)实施林地、草地及湿地保护修复。
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任务不减少的前提下,经国家批
准后,科学谋划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规模和次序,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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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委)、应急管理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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