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3号)

VIP免费
3.0 2024-07-25 0 0 84.69KB 17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
主渠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生态环境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
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法制工作部门是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
议案件。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生态环境部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第七条对在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
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行政
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生态环境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生态环境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生态环境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
行为不服的。
  前款规定的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生态环境部管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为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
理的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部和其他国务院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
一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其他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由生态环境部和其他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
范围,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等决定;
  (四)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
并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
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是代表人变更
政复议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
  第十三条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
有利害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
者由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通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二名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
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
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
。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代理人权的,应当书面告知生态环境部行政复
议机构。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道或者应当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外。
  不可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
起继续计算。
  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道或者应当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
限之日起计算,是自道或者应当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过一
  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其他行政复
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五年的,生态环境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
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生态环境部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
复议申请可以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
组织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情况、行政复议请、申
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
  申请人对个以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
  (一)对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
  (二)认为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
  (三)申请政公开,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不予公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组织在作出行政行为时
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合下
列规定的,生态环境部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确的申请人和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生态环境部的管辖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过该申请人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过该申请人同一行政行为提的行政诉
  对不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生态环境部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
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
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生态环境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
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齐全或者表清楚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
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态环境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
申请人正。正通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交材料。有正当理由不
正的,生态环境部可以延长合理的期限正当理由逾期正的,为申
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生态环境部收到补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理。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发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合本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行政复议人员责办理行政复议
案件。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知悉的国家秘密秘密和个人
,应当予以保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据,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正当理由不
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的,提受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害的据,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查、复制、调取有
关文件和资,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人,并应当出行政复议工作件。
  被调查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
机构进行定,可以申请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定。
  案件复及专业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勘验情形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
勘验
  定、勘验所用时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定、勘验启动
止,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复
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生态环境部中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摘要: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生态环境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

展开>> 收起<<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3号).docx

共17页,预览17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教学课件 价格:1库币 属性:17 页 大小:84.69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7-25
/ 17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