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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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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75 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 202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第 2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 年 1 月 25 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
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
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
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
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
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
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
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
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
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
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定条、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定条制定本行政区
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定条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目标,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
需要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和分配方,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费分
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费和有相结合的分配方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和分配
,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
分配方发放或者碳排放配额。
  第条 照本条例第六条、第条、第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
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定条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和分配方
,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业单位、家和公等方意见
  第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质量控制方
使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
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以下简称年度排
放报),并按照规定排放统计核据、年度排放报其生产经所所在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据、年度排放报、完整性、准确性
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中的排放、排放
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和管理台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
制年度排放报
  第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的年度排放报
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核查工作应当规定的时限内完,并自核查
成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核查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
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
工作,实提供有关据和资
  第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国家
有关技术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检验检测告承担相应责不得具不
者虚假检验检测。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品的
代表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对年度排放报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
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的年度排放报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
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不得使虚假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行为。年度排
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
  技术服务机构同一、自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
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
核查,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
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核证的温室气体用于清缴其碳排
放配额。
  第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
现货交易方
  禁止任何单位和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
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
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监督管理,并与国务
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
制相关资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相关项作
明。被检查者应当反映情况、提供资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
的国家秘密秘密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人反馈处理结,并为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碳排放
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用职权、玩忽徇私舞弊的,应当
分。
  第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
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
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
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应当分。
  第二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改正,5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整治:
  (一)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质量控制方案;
  (二)按照规定报排放统计核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中的排放、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
信息
  (四)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和管理台
  第二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改正,
所得,并处违所得 510 以下的罚款;没所得或者违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人员5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 50%100%以下的
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整治:
  (一)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大缺陷或者遗漏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改、
伪造数据资使虚假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行为
  (三)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或者虚假检验检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改正,所得,并处违所得 510 以下的罚款;没所得或
者违所得不足 2万元的,2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重的,由负责资
定的部门取消检验检测
  技术服务机构出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大缺陷或者遗漏年度
排放报告编或者对年度排放报进行技术审核改、伪造数据资使虚假
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改正,所得
处违所得 510 以下的罚款;没所得或者违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
2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重的,禁止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
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本条第一、第二规定的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2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罚款,5 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

标签: #管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4年1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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