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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版(部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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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公安部部长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
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
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
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
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
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八条 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
批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
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
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
依法承担责任。
  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
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
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格和技术能力进行实,依法签订书面,并在合
定运输、贮存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记录妥善保管转
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四)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
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
范措施等;
  (五)及时实接受人贮存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别。危险废物以副产品提供
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或者其他生收集贮存用、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实填写承运人称、运输
及其,以及运输起点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危险货物运单一并运输工
具携带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记录运输轨迹,
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漏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接受人地,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
运输情况及时告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志等相关信息;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
以及用、处置方式和接受等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用或者处置;
  (四)危险废物接受情况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运人(以下简称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危险货物相关定危
险废物对应危险货物的别、别、编号等,并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承运危
险废物,依法签订运输合
  采用包装方式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当妥善包装,并按照国家有关准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
标志
  装载危险废物时,运人应当实承运人、运输工运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经
有效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以及转移的危险废物标志中的相关信息危险废物转移联
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不予装载装载采用包装方式运输的危险废物的,应当确保将包
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承运人。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的危险废物转移等备案
信息填写、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
至四位数字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
地设区的市级行划代码;其位数字以移出地设区的市级行区域为单进行流水编号
  第十六条 移出人转移一车(或者其他运输工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运
行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车(或者其他运输工转移多类危险废物的,以填写、
运行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危险废物填写、运行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一车(或者其他运输工)一多个移出人转移危险废物的,每个移出人应当
分别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七条 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一承运人和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
的时和地一承运人应当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定的移出人信息、一承运人信息及
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接受人应当对运的危险废物进行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工作
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
  运的危险废物的称、数量特性态、包装方式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
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移出人,视情况决是否接受,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不通过车(或者其他运输工),且无法按对危险废物计量的其他方
式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计量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
重量数量)、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入相关台账记录,并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
  因特殊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先使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
工作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第四章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转移
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合作协跨省转移危
险废物批程
  第二十二条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并
交下列材料:
  (一)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接受人提供贮存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三)移出人接受人签订委托向或者合
  (四)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移出人应当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要的申请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以受理;申请材料存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或者在五工作内一次性移出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工作
内,根据移出人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
移出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
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工作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复函之日起工作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定;不同意转移的,应当
理由。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批准信息通报移出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和移入地等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称,别,
废物代码重量数量),移出人,接受人,贮存用或者处置方式等信息。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定的有效为十二个月不得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危险废物
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剩余有效限。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移出人应当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定填写、
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移出人以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
定在有效多次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一)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
  (二)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贮存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三)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用或者处置条件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以副产品
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或者其他生收集贮存
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
  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依法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依法轻或者
减轻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查时,发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
执法和法相接相关规定及时移公安机关。
第六章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
  (一)转移,是指贮存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的,危险废物移出人的所移
出,交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所的活动。
  (二)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包括危险废物生单、危险废物收集
等。
  (三)承运人,是指承担危险废物运输作任务的单
  (四)接受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的地单,即危险货物的货人。
  (五)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危险废物的单只能由移出人或者接受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
家环境护总局5 号时废止。

标签: #管理

摘要: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公安部部长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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