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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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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5-07-22
实施日期:2005-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
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
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批准15 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域管理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构(以下称安全生产监督构)案。建设
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
当包括以下内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工前,应当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
  第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的施工单
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15 日前,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域管理构或者其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案:
  (一)施工单位资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及毗邻建筑物的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
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
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设计,并考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
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施工安全作和防的需要,对及施工安全的点部位和环在设计文明,并对防范
生产安全事故提导意见
  用新结构、料、新工以及特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
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程中,发现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域管理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构以及项目法人
  第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和配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和配,配备齐全有
的保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作的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和配等产质量和安全
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依法得相应等的资,并在其资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工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得安全生产可证,方可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和完安全生产条所需资的投
,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
施,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实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
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及设施的采购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的改,不得
挪作他用。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构,按照有关规定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
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构报告;章指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
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或者影响其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挥机
构批准。
 第二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得特作业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算结,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
签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水工程
  (二)方和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工程中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
进行证、审查。
  第二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
验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检验检构进行验收;使用承机械和施工机具及配的,施工总承
包单位、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
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用新技术、新工、新设、新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域管理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域管理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查工作。
  第二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行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
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三)组织、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八条 域管理构负责所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九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
件;
  (二)监督、指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的水利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
  (三)组织、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水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域管理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查。
  安全生产监督构应当配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
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一条规定的有关
资料20 日内,有关案资料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域管理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并报水利部案。
第三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域管理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构依法行安全生产监督查职责时,有
采取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程中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止施工。
  第三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域管理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及时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
全事故隐患检举控告和投诉;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制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报电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
  (二)对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
  (三)督落实整措施,依法作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四条 地方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人民政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案。域管理构应当编制所管的水利工程
建设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案。
  第三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
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构、人员配、物资准、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等方的方案。
  第三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进行监
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包单位按照急救援预案,各急救援组织或者配急救援人员,配
备救援器材、设,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伤亡事故报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实地向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域管理构报告;发生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接到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域管理构报
  第三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保事故现场。需要动现场物时,
应当做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域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的规定行。
  第四一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制定本规定的实施法,报水利部
案。
  第四二条 本规定2005 91施行。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日期:2005-07-22实施日期:2005-07-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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