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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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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章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9 4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
广
109 2009 61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
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
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
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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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
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
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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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
(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
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
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
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
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
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
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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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
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
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
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
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
育和业人员的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作优消防
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
共图书馆、文化、文化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
作机构和广视播出机构,制作、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
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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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化学烟花爆竹等生
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监管监察人员和
、危化学烟花爆竹等生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
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
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旅行社加强对游的消防安全
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
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业人员的位培训及考核内
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全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制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
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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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
培训;
  (三)对在的职工少进行一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少组织一、其他单位
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
、防火施、消防设施及器材使用方法、人
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
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放寒假前、学生训期,对学
普遍开展专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程实验课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
针对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当地消防站参观
  (五)学年少组织学生开展一疏散演练
  ()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电教育和应
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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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
担任消防安全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
导员。
  第十六条 中学校和学教育机构应当针对同年龄阶
学生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科渗透、专教育的方
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及危害、消防安全标志
标识、日防火、火灾报警、火自救逃生识等方
教育。
  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
本知识和器材使用等方的教育。
  学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儿歌于乐的方,对
幼儿开展消防安全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学年举办消防安全专
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
,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
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鼓励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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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类程,培消防专业人,并依法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
培训。
  人民察训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特点学安
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和消防管理程,并列入学生
必修课程。
  师范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
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
  (二)在社区、村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
文化活动站、学习室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
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社区、乡村广视频时播放消防安全
识,在火灾季节收获季节日和乡村民
活动,有针对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少一名专(兼)
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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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
据实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少组织
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加的火和应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
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物内的单位和职
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疏散
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
、体育场馆、会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
、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醒目位置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料供众取阅
  (三)利单位广视频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开展经
常性电和火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型群众性活动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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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广视频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
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
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
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中住宿场所设置
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火和应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
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电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
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育。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
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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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 #消防 #培训

摘要:

1公安部规章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4月13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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