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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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章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9 年4月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
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发布 自 2009 年6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
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
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
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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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章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
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
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
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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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章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
(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
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
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
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
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
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
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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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规章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4月13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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