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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汇编(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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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汇编
Occupational Health
2022
1
法律法 名规 称 布 位发 单 实施日期 修正日期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2002.05.01 2018.12.29 3-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
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7.12.3 21-24 页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 国家卫计生委 2015.5.1 2019.2.28 22-25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91 号 2013.4.10 无 36-49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办法
管理总局第 48 号令 2012.6.1 无 50-53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2012.6.1 无 54-71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2012.6.1 2017.5.1 72-85
8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 2015
92 号 2015.11.17 无 86-102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
第 619
号) 2012.04.28 无 103-109
10
GBZ2.1-2019 工作
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
2002.06.01 2020.04.01 110-161
2
11 一般有毒物品和高
毒物物品目录
2002 年和
2003 年 168-176
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
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Œ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49 号令
2012.6.1 177-182
13
GBZ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
规范
2007.6.1 2014.10.1 183-279
《中 人民共和 病防治法》华 国职业
一、修订信息
一、修订信息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法律目录
二、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三、法律全文
三、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
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
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
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
位制定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
管理,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负责人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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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的监
督管理,保劳动者依法享险待遇
条 国家鼓励制、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技术、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
基础研究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的职业病防治技术、
材料;限制使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
国家鼓励持职业病医疗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本法和国务院定的职责,负
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自的职责范内负责职
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自职责,负
责本行政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有关部门在
自的职责范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调本行政域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一领职业卫生发事
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建设和务体建设,完善实职业病防治工
作责任制。
、民族乡的人民政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
宣传教育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重点职业病监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
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本行政域的职业病防治
进行计和调查分
第十三条 任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和控。有关部
收到相关的检和控告后,应当及时理。
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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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实职业病预防施,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
(四)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等卫生设施
(五)设、工、用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在职业病目录所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
所在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的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建、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卫生行政
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价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建设单位。未提交评价告或者预
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
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出评价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中,医疗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
行政部门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
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格后,方可投入使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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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
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的监督查。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管理。体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的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评价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资金投入不得挤占
用,并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技术、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
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目位告栏,公
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急救援措施和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位,应当在其目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
施等内
第二十五条 可能发生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
当设警装置配置现急救用品、冲洗急撤离必要泄险区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
和报警装置,保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职业病防护设、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
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护、检修,定期检其性能和效果保其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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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并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评价评价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所在
卫生行政部门报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者设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可的职业卫生
技术务机进行。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所作检评价应当客观实。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务机依法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评价
作,接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并在设目位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作和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
急救施等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
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
要成份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注意事项、职业病防
及应急救施等内产品应当有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使次进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者进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准后,应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
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及经有关部门登记的文资料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进使用国家止使
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
业病防护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材料,应当其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材料隐瞒其危害而用的,
所造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合同,同)时,应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施和待遇
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不得隐瞒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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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因工作者工作内事与所订立
劳动合同中未告知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
劳动者告知务,并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
用人单位违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职业卫生
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的定期职业卫
培训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
作规程,指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作规程,正确使用、护职业病防护设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职业病危害事隐患应当及时报
劳动者不履行前规定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
中发有与所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位,并
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构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
期限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健康
检查结和职业病诊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用人单位
应当实、无提供,并在所提供件上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者可能发生性职业病危害事时,用人单位应当立
采取急救援和控制施,并及时报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
时控制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受或者可能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治、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未成年工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
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康等职业病防治
(三)了工作场所产生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
采取的职业病防护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健康的行为提出、检
和控告;
(六)拒绝章指令进行有职业病防护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
降低其工利等待遇或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用人单位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有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
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问题进行调并督促决。
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要求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施,
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时,有权参与事
危及劳动者生健康的时,有权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
撤离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
工作场所卫生检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
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
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构执》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有与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有与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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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专业word可编辑.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汇编汇编OccupationalHealth20221序号法律法名规称布位发单实施日期修正日期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05.012018.12.293-20页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12.3无21-24页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生委2015.5.12019.2.2822-25页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4.10无36-49页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2012.6.1无50-53页6工作场所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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