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及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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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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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之
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
由
XXXXXXXX 有限公司
与
XXXXXXXX 有限公司
及
XXXXXXXX 等
签订
20XX 年 月 日
中国.中山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份回购及转让
第六条 经营目标
第七条 公司治理
第八条 上市前的股份转让
第九条 新投资者进人的限制
第十条 竞业禁止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第十二条 清算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十六条 保证和承诺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第十八条 违约及其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附则
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
附件二: 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股本结构
附件三: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
附件四:投资完成后义务
附件五: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附件六:关联交易
附件七:重大合同及重大债务
附件八:诉讼清单(关键公司)
附件九:知识产权清单
附表一:《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
本增资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 20XX 年X月X日在中国中山签订:
投资方:甲方:中山市 XXXX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山市 XXXX 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丙方:XXXX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股东:XXXX(自然人或法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X X XX(自然人或法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上为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其他股东)
标的公司: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XXXX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市XX 区(见法律备忘录),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
元,总股本为 万股,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见本协议附
件一。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 人,其中 (自然人或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见本协议附件二(上述 位股东以下合称为“原股
东”)。
3.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一致同意标的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 万股,上述股份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标的公司全部新
发行股份由投资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标的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
次新发行股份。
4.投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其中甲方
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乙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
总股本的 %,丙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
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 达成一致,特订
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各方或协议各方指投资方、原股东和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或公司指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 指本《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及各方就本《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约
定事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 指投资方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的行为。
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的
时间。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尽职调查 指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由投资方委派专业人士对标的公司在财务、
法律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调查。
投资完成 指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第 3条的约定完成总额万元的出资义务。
送达 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
行为。
投资价格 指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 1股所对应的实际出资金额,也就是标的
公司本次新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依据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为
元。(以上内容适合于股份公司,如果标的企业为非股份公司,相应
参考内容如下:指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发的 1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实际
出资额,也就是标的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依据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
价格为 元购买1元注册资本金。)
过渡期 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投资之日的期
间。
净利润 是指公司经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合并净利润 (即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以后的净利
润,如公司发生非经常性损益,该值为报表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数)。
净资产 是指公司经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合并净资产。
控股子公司 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所有被投资企业或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第一大股东地位的所有被投资企业,并包括
通过公司章程、协议 或合同约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标的公司在 20XX 年12 与31 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中国或者境
股票并上市 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权利负担 指任何担保权益、质押、抵押、留置(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先权、撤
销权和代位权)、租赁、许可、债务 负担、优先安排、限制性承诺、
条件或任何种类的限 制,包括但不限于对使用、表决、转让、收益
或对其 他行使所有权任何权益的任何限制。
重大不利变化 指下述涉及公司业务或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的任何情况、变更
或影响:该情况、变更或影响单独地或与公司的其他任何情况、变更
或影响共同地:(a)对业务或公司的资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
有责任)、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
(b)对公司以及其目前经营或开展业务的方式经营和开展业务的资
质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1.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投资的前提条件
2.1 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2.1.1 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2.1.2 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
修改和签署业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认可;除上述标的公司章程修订之外,过渡期内,不得
修订或重述标的公司章程。
2.1.3 本次交易取得政府部门(如需)、标的公司内部和其他第三方所有相关的同意和
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新股发行和增资事
宜,及前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1.4 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投资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的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
2.1.5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由投资
方根据独立判断作出决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2.1.6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在任何资产或财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权利负担。标的
公司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
(通常业务经营中的处置或负债除外)。
2.1.7 过渡期内,不得聘用或解聘任何关键员工,以及提高或承诺提高其应付给其雇员
的工资、薪水、补偿、奖金、激励报酬、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且提高幅度在10%以上。
2.1.8 原股东在过渡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公司股份或在其上设置质
押等权利负担。
2.1.9 标的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2.2 若本协议第 2.1 条的任何条件在 20 XX 年X月X日前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甲方
或者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3.1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本次全部新发行股份 万股均由投资方认购,每股发行价
格为 元,投资方总出资额为 万元。
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
公司总股本的 %, 乙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
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丙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
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 。
各方确认,本次投资方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投资估值计算方法以公司 200 X 年度承
诺保证实现税后净利润 万元为基础,按照摊薄前 倍市盈率计算出投资价格(包含
投资方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的市 盈率为 倍。鉴于原股东及公司承诺,公司 200 X 年
度净利润不低于 万元,在经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
司200 X 年度净利润具体数额确定之前,各方同意按照 200 X 年 度净利润为 万元计算。
3.2 投资方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万元,即注册资本由原 万元增
至 万元。投资方总出资额 万元高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万元全部计为标的公司的资
本公积金。
3.3 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东 投资金额所占比例(%)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计 100.00%
3.4 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现金方
式付至公司账户。
3.4.1 在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后,标的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
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 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投资
方的书面认可。
3.4.2 投资方在收到上述 3.4.1 款所述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出资,即 万元,
其中甲方应当支付出资 万元,乙方应 当支付出资 万元,丙方应当支付出资
万元。
3.5 各方同意,本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公司账户”指以下账户:
户 名: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行:XX 银行XX 支行
3.6 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 3.4 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投资方在本协议
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3.7 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
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方和公司原股东
按本协议第 3.3 款确定的股份比例享有。
3.8 若部分投资方不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账户进账时间为准)将其认缴的出资
汇人公司账户,应当向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影响其他如约履行完毕出
资义务的投资方行使股东权利,其他投资方也不对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9 各方同意,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标的公司本轮 私募融资招股文件
载明的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
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
公司主营业 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
第四条变更登记手续
4.1 各方同意,由标的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
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标的公司向投资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
同时,标的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分别将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登记为公司股东。
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 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4.2 原股东承诺,在投资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的30 天内,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
章程及按本协议第七条选举的董事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
4.3 如果公司未按4.2 条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 天仍无
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全部
或部分投资方均有权单独或共同,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该投资方巳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银行同期贷款产生的
利息。公司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投资方同意豁免的情形除
外。
4.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第五条股份回购及转让
5.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
司股份;
5.1.1 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201 X 年12 月31 日前实现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
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
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5.1.2 在XX 年12 月31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
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5.1.3 当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方进入时以200 X 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公司当期
净资产的 20%时;
5.1.4 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
5.2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
5.2.1 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原股东
或者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 10%计算的利息(复利)。
5.2.2 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份相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5.3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
回购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投资方之前从公司所收到的所有股息和红利
可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予以扣除。
5.4 如果公司对投资方的股份回购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股东应作为收购方,应以其
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收购' 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5.5 当出现下列任何重大事项时,投资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
原股东具有按本协议第 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
方提出的购买该等股份的条件优于股份回购价格,则投资方有权决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
三方。
5.5.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
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
5.5.2 标的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
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
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5.5.3 原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
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
5.5.4 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5.5.5 其他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投资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
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将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
况。
5.6 进行本协议第 5.1 条的审计机构由投资方负责聘请,并由投资方支付费用。
5.7 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保证:如果投资方中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 5.1 条要求标的公
司或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根据本协议第 5.5 条要求转让
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原股东应促使标的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
该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须签署的法
律文件。
第六条经营目标
6.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公司应实现以下经营目标:
6.1.1 20 X X 年度公司税后净利润达到 万元;
6.1.2 投资完成后的当年度,即20 XX 年度,标的公司实现 万元的税前利润;
6.2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以下方式确认:
6.2.1 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XX 年X月X日之前,对标
的公司 200 X 年度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投资方和标的公司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6.2.2 由投资方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投资完成后的当年度届满之日
起90 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在相应期限内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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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由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XX等签订20XX年月日中国.中山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投资的前提条件第三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第四条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股份回购及转让第六条经营目标第七条公司治理第八条上市前的股份转让第九条新投资者进人的限制第十条竞业禁止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第十二条清算财产的分配第十三条债务和或有债务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十六条保证和承诺第十七条通知及送达第十八条违约及其责任第十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条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附则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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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