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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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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26 1 0 20KB 3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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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
一、本案当事人简介
原告:IECH 公司(民营企业)
被告:YIZ 公司
第三人:H(自然人,持有被告 YIZ 公司 20%股份的股东)
第三人:T(自然人,持有被告 YIZ 公司 30%股份的股东)
第三人:YRO 公司(国有企业,持有被告 YIZ 公司 40%股份的股东)
第三人:IZ 公司(国有企业,持有被告 YIZ 公司 10%股份的股东)
二、案件起因
被告 YIZ 公司于 2004 年设立,主营某品牌汽车的销售、租赁、维修等,股东为自然人
H、自然人 T、YRO 公司、IZ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IZ 公司委派。YIZ 公司成立后的最初几年里,
因市场环境较好,加上股东之间的通力合作,公司运营良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是,自 2010 年始,因汽车销售行业市场竞争加剧,股东之间也因发展理念不同逐渐产生
矛盾,致使 YIZ 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为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股东 H、股东 T 曾共同
多次与另外的两个国有公司法人股东协商,希望向其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是,因股
转让价款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致协商未果。
2012 年 9 月,YIZ 公司的股东 H、股东 T 与原告 IECH 公司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并形成
一致意见。2012 年 10 月,H、T 将其拟向 IECH 公司转让股权的事项委托律师书面通知了
YIZ 公司的其他股东(即 YRO 公司、IZ 公司),以征求 YRO 公司、IZ 公司的同意。但 YRO
公司、IZ 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予答复。2012 年 11 月,H、T 分别向 YIZ 公
司致函,将拟与 IECH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事宜通知 YIZ 公司,并要求 YIZ 公司予
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随后,H、T 分别与 IECH 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二
人将持有的 YIZ 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于 IECH 公司。协议签订后,IECH 公司依照约定履行
了向 H、T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但是,在 IECH 公司、H、T 与 YIZ 公司交涉,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YIZ 公司拒不
认可 IECH 公司的继受股东身份,拒绝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三、案件办理
(一)接受委托
2012 年 12 月,IECH 公司、H、T 共同来到超群所,请求超群所就该三方主体与 YIZ 公
司纠纷事宜提供法律服务。针对该案件的专业属性,超群所指派专研公司诉讼业务、且有丰
富实战经的公司部律师团队承办该案。
(二)方案拟定
超群所公司部律师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人的关陈
基础上,对案深入,拟定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确认股
两个诉讼方案。后经多次,超群所律师主意见认为,,是 H、T 与
IECH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IECH 公司是否已继受方取得了 YIZ 公
司的股权两个的,YIZ 公司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随义务,
会存在争议。,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最定了“确认股案由
诉讼方案。
(三)诉讼过程
定诉讼方案后,以 YIZ 公司为被告,所有股东为第三人,超群所代理原告 IECH 公
向有求人 IECH 公司 YIZ 公司
的股东资格,并判令被告 YIZ 公司照公司法的定为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于股东
并将第三人 H 持有被告的 20股权、第三人 T 持有被告的 30%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原告下的法定义务。
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 YIZ 公司辩称,第三人 H、第三人 T 与原告 IECH 公司之间的股
权转让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章程,股权转所有股东同意,但是,
司的法人股东(即第三人 YRO 公司、第三人 IZ 公司)并不同意第三人 H第三人 T 与原告
IECH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第三人 YRO 公司、第三人 IZ 公司与被告 YIZ 公司意见基本
同,并提出其是国有公司,果受让第三人 H、第三人 T 的股权,过评估程序
照第三人 H、第三人 T 与原告 IECH 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
对被告 YIZ 公司三人 YRO 公司、第人 IZ 公司,超代理原告
IECH 公司、第三人 H、第三人 T 向法提出下意见:
首先根据《公司法》72定,无论第三人 YRO 公司、第三人 IZ 公司是在
股权转让通知后三十日未答复,答复不同意转让但购买的,生法
定的为其同意的法律效力。原告受让第三人 H、第三人 T 的股权事宜,已获得被告公司
全体股东的同意,合被告《公司章程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原告受让第三人 H、
三人 T 的股权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约向第三人 H、第三人 T 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
继受方依法取得被告 YIZ 公司的股权。
其次,原告与第三人 H、第三人 T 作为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主体,一方为民营企业,一
方为自然人,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定,方达成合意,
,即属合法有效,其他任何涉。其他股东即第三人 YRO 公司、第三人 IZ
公司为国有公司,但与民营企业、自然人民事主体,同受公司法的约
行使优先受让权,是与其他主体基础上的这种优先是一易机
而非易优惠,第三人 H、第三人 T 作为股权出让人,对外出让股权,其受交
象选择,不因优先购买权的使其交易标的变现价,第三人 YRO
公司、第三人 IZ 公司所主的行使优先权价格应评估结果为而非与原告的同等价
观点于法无据,且与公司法立法精神相悖依法驳回
四、案件结果
过审理,人民支持了超群所律师的代观点,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
裁判理由为:
首先,第三人法人股东不同意第三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在同下也不出资购
转让的出应视为同意股权转让,三人自然人与原告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原告
依法已具备被告公司股东身份。
其次,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并无强制
权转让一方面是为了维公司的人合性,一方面也是为股东退出公,并
可能的使该股东的资财产价实现三人自然人股东与原告达成的股权转
要求第三人法人股东行使优先权时以该价作为同等件并
五、律师评语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事常遇到的问题问题理好,可以使企业的各
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加业的发展步伐。但如处理不好,发一系列问题
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纠纷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问题,将企业拖入泥潭陷入经营
境。在专业的角度超群所律广司经首先制度入手全公
章程定一个科学合理、具备作性的股权流动机制,使股东进则促进公司发展,
退会损益。另外矛盾发生时,应正对,积极则势必造
方两败俱案的被告公司,因法人股东多年正常经营各股
成了避免巨大损失
摘要:

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 一、本案当事人简介原告:IECH公司(民营企业)被告:YIZ公司第三人:H (自然人,持有被告YIZ公司20%股份的股东)第三人:T(自然人,持有被告YIZ公司30%股份的股东)第三人:YRO公司(国有企业,持有被告YIZ公司40%股份的股东)第三人:IZ公司(国有企业,持有被告YIZ公司10%股份的股东)二、案件起因被告YIZ公司于2004年设立,主营某品牌汽车的销售、租赁、维修等,股东为自然人H、自然人T、YRO公司、IZ公司,法定代表人由IZ公司委派。YIZ公司成立后的最初几年里,因市场环境较好,加上股东之间的通力合作,公司运营良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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