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

VIP免费
3.0 2024-07-26 1 0 34KB 14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1 / 14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8 1月,上海某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共有股东三
人,注册资金 50000 元。2008 10 4日,张某同被告原两股东签订一份
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某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的条件。后原告张某
与被告发生其它纠纷,被告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并认为原告并非被告的股东。
原告诉至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原告系被告处股东,被告称原告不是被
告公司的股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向被告公司出资也没有认缴公司资
本,故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同被告原股东
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公司的条件,
该协议从形式上看,协议的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原两股东,但被告还有
第三名股东,该协议书未经第三名股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2 / 14
数同意,故未经被告上海某公司另一名股东同意,该协议书程序上存在瑕疵;
从实质上看,原告并没有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而是以选择项目、劳务作为原告
入股的资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
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原告作为入股的资本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资范围,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原
告不能因为该协议而成为被告公司的继受股东。
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没有被告公司的出资证明,也没有在公司章程
上记载为股东,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中也不显示原告为股东。从股东资格的实质要
件与形式要件来看,均不能认定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故原 告无权确认自己
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转让后新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纠纷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 B公司和 C公司于 2007 年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
司占股 95%C公司占股 5%A公司的实际经营主要由 B公司委派的法定代
3 / 14
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负责。2009 1月,A公司为进一步拓展其经营规模,有
意吸纳 D公司为其股东。BCD 三公司共同签订《备忘录》:由 B公司将其 55%
的股权作价 200 万元出让给 D公司,C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D公司分三期
清股权转让款,第一期支付 80 万元,第二期支付 100 万元,在支付完第二期
股权转让款后,B公司将协助 D公司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余款 20 万元在
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同年 4月,D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股权转
让款,之后 D公司参与了 A公司的股东会会收取A公司的股东年
A公司以 D公司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为由,一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D公司向法院诉,要求 A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B公司协助其办理。
二.法院判决:A公司与 B公司将 55%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 D公司名下。
三.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股东
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或者名称及其出资向公司登记关登记;登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
4 / 14
三人。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其股权转
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
答复的,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
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
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
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知公司及股东,其他股东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条: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
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公司章程的该
修改需再由股东表决。本案中,《备忘录》确立了 D公司与 B公司之间就
股权转让的合同法关系,均应依自的合同D公司
5 / 14
依据《备忘录》支付了两期股权转让款,行了其应的务,因A公司应
应地依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不能D公司未支付权转让款
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B公司负有协助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务。
三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1991 60
2002 规定,挂靠集体企业必须脱钩改制托厂内
包括原告**5名工作人员作为名上的股东向工商进行登记,将
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录记载,****
******出资 24 万元、12 万元、12 万元、6万元、6万元,占股
份的 40%20%20%10%10%同时,以先生为“方”5股东
为“方”方于 2002 428 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注入皮革
品厂60 元资有;有的全部
方的委; 因 中 的 有资金、财物、产全部属
6 / 14
有。2004 皮革制品厂更名为新皮革制品厂2006 7
管理人员进行调整过“协商”,股东会制作了《股东决议》向工商部门
更登记,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原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原告******名下
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将**名下的股份转让给**2006 719 日,
被告**与原告**以及原企业的名股东****三人分签订《股份转让
合同》《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受让原登记于**名下的 40%
股份、**名下的 10%股份、**名下的 10%股份,被告**作为受让人
合同订立之日7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 24 万元、6
元、6万元。同日,作为的“股东”,被告**也与实际资人先生签订了一
《协议书》申明,被告**与原告******三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合
同》记载的股份转让实际上是无的,**所持股份是受先生委中的
有资产仍然属先生有。另外,**也与**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
将登记于其名下的 20%的股份转在**名下。合同签订后,该企业向工商
申请变更登记。原告**向被告**主张 24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未诉至
法院。
7 / 14
.法原告被告股权24 万元及法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案中制品出资 60 立,
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原告**皮革制品厂的出资是 24 万元,但24
元的出资,**提交工商登记材料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革制
品厂的出资情况。相反,从原告与先生签订的《协议书》可以分证明原告是
先生的委托持有股份。由于**并没有在皮革制品厂履行出资务,因
实质面审查**皮革制品厂的名股东。
被告**也是受先生的委,在明知**是名出资人的情况下与其签
《股份转让合同》“受让”登记于**名下的股份,故在不及不知情第三人
的情况下,为了实,实平衡,应当用实质主
考量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价”
的意表示,故签订的合同无。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4 万元无实及法依据。
四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
8 / 14
一.基本案情:
2000 9月,车辆公司成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某出资 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系公司原始股东。2006 1月,
某以 20 万元的价格受让股东于某有的车辆公司 1%的股权,合计持车辆
公司 2%的股权。因公司原章程有关公司回购、股权转让项等规定与《公司
法》规定不符,故车辆公司于 2006 4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
本中的权可以而且只能转让给公司有股东。除现有股东外,任人不受让
公司股权。何种原因,无股东自出让还是被强制地出让其股权的,受
让人均能是有股东。股东要求转让股权但无任何现有股东意受让股权的,
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回购日上一年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公司
2009 车辆公司年股东大会97%比例通《股东决议》
并据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如果一方希望将其在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转让,但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实后无任其他股东受让的,
其他股东按各自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受让,受让价格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
告确定的资产 80%。”股东某参该两股东会会议,但拒绝在股
9 / 14
决议及章程修改案签2009 4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决议》
侵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公平退出股份的权利等,要求确认其无
二.法院判决:驳回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营过程中处理外关系的要文件。公司章
程是公司股东共同的意表示,是法自体现《公司法》第七
十二条第款但书的有关规定,公司自维护公司的人合质的
前提下,允许公司章程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至可以在某突破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作为股东的“约”,股东有绝的、
他的法律效力因为股东作为当人是自最佳断者既然
东在章程上签字就约”的认可,从而是自己权利的一处分,
处分权的行使的结果对股东来是其必然和知的。从本案来如果拟退
出股东认为“由其他股东以 80%资产价按比例受转让股权”符合其利
可以按此办理如果拟退出股东认为“由其他股东以 80%资产价按比
受转让股权”不符合其利可以选择不转让,自行与其他股东协
商价格转让。因,该关条文无任*转让的内容拟退出股东完有选择
10 / 14
的权利。,该条文的含义并非的“强制转让”,也未违反
由其他股东以
80% 产价比例受转让股”的前提是无
意受让股权的情况下,有人意受让该股权,完可以协商处理。该条文
拟退出股东而,是在无人意受让股权的情况下了一份选择,完合理,
违反车辆公司是出于公司的健康定发展的目的考虑进行
了本案所涉有关股权转让的章程修改合其前提条件“无人意受让股
权”,由其他股东以 80%资产价格按比受转让股权”于合理的价
格,也不存在不公的情形。章程中规定股权转让事宜均系有,而《公司法》
等法法规并未股权转让的价格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交易中,股权转让的价
决于方的协商,资产的情形,也有资产的情形。以,
某认为转让价格等同于资产价格是合理的,资产价格是不合理
的,显市场情况不符,也是没有依据的。《决议》并未违反行政法规的
规定,相反《决议》和以及根据决议修改的公司章程完符合《公司法》第七十
二条的规定,合法有
五增资扩股纠纷案
摘要:

1/14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上海某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共有股东三人,注册资金50000元。2008年10月4日,张某同被告原两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某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的条件。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发生其它纠纷,被告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并认为原告并非被告的股东。原告诉至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原告系被告处股东,被告称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评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向被告公司出资也没有认缴公司资本,故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同被告原股东...

展开>> 收起<<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doc

共14页,预览14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属性:14 页 大小:34KB 格式:DOC 时间:2024-07-26
/ 14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