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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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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26 2 0 34KB 6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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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因与被告张**、金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原为大学同学,张**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公司中的 20%股
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公司汇入 40 万美元
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1999 年 9 月
原告应邀暂时管理公司时,才发现张**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将其许诺投入的 211 万美元
现汇及价值 89 万美元的生产设备注入金刚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
验资,并且在经营管理期间还有违规操作及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为此,原告向张**要求
退出金刚公司,由张**按原价收购其出让给原告的 20%股权。张**表示同意,并与原告达成协
议,草拟了《股权让度协议书》,但在行将签约时,因张**变更付款条件,致签约未成。双方又
确定以金刚公司董事会决议案的方式代替股权转让合同。2000 年 3 月 13 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
出 A、B 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 决议”),同意原告将金刚公司 20%股权以 40 万美元的价
格转让给张**;同意在决议签署后两日内,将公司购买的金沙江路 65 弄 7 号 404 室之房产作价
421145 元人民币过户给原告,同时将金沙江路 69 号底层店面出售款中的 150 万元人民币先支
付给原告,余款由金刚公司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汇票每月支付一次;若有任何一期透支或被退
票,原告有权主张全部未到期债权。由于张**实际是金刚公司的全额投资人,因此张**对原告
的付款行为,即为金刚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为。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原告即离开金刚公司,张*
*也已经向员工宣布了原告退股的消息。而张**并未将金沙江路 65 弄 7 号 404 室之房产过户给
原告,金刚公司也未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票据支付余款。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虽
未到政府相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已经是法成的合同,有法束力。现在张**
和金刚公司未按协议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已成违约。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
起诉讼,判令张**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40 万美元或按 1:8.279 的比例折算的人民
币 3311600 元;判令金刚公司连带清偿张**的一债
  原告谢**提了以下据:
  1.金刚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以证明金刚公司的原股东状况;
  2.谢**支付投资款的汇款凭证及股东变更后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证明谢**的投资情
这些证据还证明2000 年 6 月,金刚公司实到注资金是 50 万美元。
  3.谢**于 1999 年 10 月 17 日向张**发出的质疑函,以证明谢**退股由。
  4.张**于 1999 年 10 月 22 日给谢**的回函
  5.《股权让度协议书》草案以及谢**与张**和金刚公司为股权让度事往来传真,以
退股有充分的过程。
  6.金刚公司于 2000 年 3 月 13 日作出的董事会 A、B 决议,议定谢**将有的金刚公司 20%
股份作价 40 万美元转让给张**。
  被告张**称:被告金刚公司是人与案人上海立新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
共同设的中合作企业。原告谢**为了参股,共向金刚公司汇入资金 392908.64 美元,
40 万美元。谢**的资金是汇入金刚公司,而金刚公司人的企业谢**将人列为
案被告,有事实据。金刚公司确于 2000 年 3 月 13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全董事同意由
购谢**的 20%股权。《中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公司股权的变更,有董事会决
议是行的,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次董事会还决议,将
金刚公司的两房产作价给谢**支付股权转让款。此举如成合作公司的注
本减少规定。董事会虽决议谢**价值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股权转让给
人,但由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转让,不符合法的要求。据经合同法的规定,经合同
清结的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决议后,谢**有与人订过转让的书面合同。基于以
上理由,谢**现在据金刚公司 2000 年 3 月 13 日的董事会决议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是违法
的,其诉讼应当支
  被告张**提据是:
  1.金刚公司接受谢**投资的进账凭证,其上记载谢**的投资共392908.64 美元。
  被告金刚公司称:案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公司关联
  理中,原告谢**以被告张**、金刚公司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
诉讼障碍为由,增加诉讼求为:判令张**和金刚公司到政府有门办理因股东、股权
化所引起的一律手续
  原告谢**还补充了以下据:
  7.张**发给女儿传真,告谢**已转股的事实。
  8.谢**分别于 2000 年 11 月 18 日、12 月 18 日催促张**和金刚公司理转股手续
  9.谢**于 2001 年 1 月 18 日致张**和金刚公司的,要求张**和金刚公司不得将金沙江路
69 号店面房屋等财产转
  10.上海市济贸易委员会公室于 2000 年 7 月 21 日出证明,内称:
金刚公司2000 年 3 月 13 日以后,未向其提出过变更批准证书原有事的要求。
  对原告谢**增加的诉讼求,被告张**和金刚公司答辩称:由于金沙底层房的出售事
能如约成,也由于谢**已经要求政府职能门停止办理金刚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
金刚公司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并非拖延不办2000 年 12 月 5 日,在谢**借故拒绝的情
下,金刚公司开了一次董事会,作出了“于 2000 年 3 月 13 日之 A、B 决议终止执行”的
决议(以下简称“12.5 决议”)。因此,谢**退股的事实提已不存在,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
不能。金刚公司因谢**而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谢**增加的诉讼求也不能
且谢**增加的诉讼求与原的诉讼求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当案起诉、理。
  被告张**和金刚公司补充了以下据:
  2.江仁律师务所朱增进、杨从兴律师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致“上海市
济贸易办公室”的,内为:谢**诉张**于金刚公司的合作企业纠纷一案,已经由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案。其二人谢**委托,要求“上海市济贸易
公室”对张**的任何增减以及其变更公司事行为不予办理,案件结束
理。
  3.金刚公司 2000 年 12 月 5 日的董事会决议,内为:决定终止执行“3.13 决议”。
  4.上海佳瑞计师务所公司 2000 年 10 月 23 日的验资告。该报告确认2000 年 4
月 1 日,金刚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为 861398.64 美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理,对双方当事人提据进行评判,确认案事实
下:
  1997 年 4 月,被告张**与案立新公司签订《中美合作经营上海金刚铸造公司合
同》,约定合作设被告金刚公司,合作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提供完合作条件。
同年 5 月 29 日,金刚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 6 月 10 日取得业执照1997 年 7
月以后,原告谢**投资,成为金刚公司的股东。后双方因金刚公司的资金以及经营等问题发生
矛盾,谢**要求退股。有谢**、张**以及案立新公司出的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3.13 决
议”,同意由张**购谢**的 20%股权。
  于被告金刚公司的资金。原告谢**以营业执照记载,认为有 50 万美元;被告张**对
业执照记载无异议,但以方提据 4,主张2000 年 4 月 1 日,金刚公司的资金
是 861398.64 美元。资金是法人行为能力产基,也是各界确认法人行为能力的一
据,应当公示于。对企业法人资金的认定,只能以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有效记载。在工
行政管理机关尚未对企业法人的注资金进行变动登记前,应当认定金刚公司到的注
金是 50 万美元。
  于原告谢***向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额。被告张**以进账凭证为据,主张是 392908.64
美元;谢**起诉时主张其投资是 40 万元,在理中认为可能因银行扣除手续费,而使投资
不足,对张**的主张不再表示议。“3.13 决议”议定的是谢**将其有的金刚公司
20%股权作价 40 万美元转让给张**,是金刚公司退还谢**的投资款,因此认定谢**原向金刚
公司的投资额,与案的有直接关系但由于双方当事人议,因此应当确认谢*
*向金刚公司的投资额为 392908.64 美元。
  于“12.5 决议”。原告谢**对“12.5 决议”身的性不持异议,但对决议的合法
性持议。因此,应当确认“12.5 决议”一事实在。
  于被告张**和金刚公司是到政府审批机关申报过股权变更。原告谢**以方提
据 11,主张张**和金刚公司未向政府审批机关申报;张**和金刚公司以已方的据 3,主
申报过,是由于谢**委托律师向政府审批机关函阻扰,才未成。是否申报申报
否办成,是两个同的法事实。张**和金刚公司的据 3,虽然能证明谢**委托律师曾
经发要求停止办理,但不能证明张**和金刚公司确实申报过。此以,张**和金刚公司
有提任何向政府审批机关递交过的股权变更申报材料谢**提据 11,却能证明金刚公
有向政府审批机关申报过股权变更手续,应当确认此为案事实。
摘要:

公司股权纠纷案  原告谢**因与被告张**、金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原为大学同学,张**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公司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公司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管理公司时,才发现张**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将其许诺投入的211万美元现汇及价值89万美元的生产设备注入金刚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并且在经营管理期间还有违规操作及侵害其他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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