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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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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7-26 0 0 70KB 28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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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
0-6
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
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
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
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
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
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
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
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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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
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
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
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
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院()
(
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各级政府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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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
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
(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
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
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医者提供《
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
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教育的学提供的教育服务。
1.教育,是指教育者经过国或者国
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学
教育机构学家承认的教育
。具体包括:
1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
2级中等教育:普通初
3)高级中等教育: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
(包括中专、成人中专、业高中、
4)高等教育:本专科、成人本专科、
)、高等教育考试高等教育学
凭考试
2.教育的学,是指:
3
摘要: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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