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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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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
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
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
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
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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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
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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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
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
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
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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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
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
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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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
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
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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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税行为,可以选择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内不得
方法计税。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的价款÷1+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项税额进项税额后的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小于当进项税额不足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期继续抵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6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纳税人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销项税额中
(一)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用发票(含税
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的增值税额。
(二)关取得的增值税用缴款
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除取得增值税用发票或者
增值税用缴款外,按照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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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实施办法》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缴税款的完
税凭证上注的增值税额。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中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用发票、
用缴款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和完税
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
款证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销项税额中
(一)用于简计税方法计税项征增值税项
利或者个人费的购进货物、修配劳
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定资产、无形资产、
用于上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
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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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交费属于个人
(二)非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
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的在产、产成用的购进货
物(不包括定资产)、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
(四)非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的不动产在建工用的购进货
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装饰不动产,属于不
动产在建工
)购进的运输服务、款服务、服务、
常服务和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
料和设,包括建筑装饰材给排水
央空调
化楼宇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
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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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是指使用12
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
动产。
,是指管理不成货物被
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
收、销除的情形。
,
税方法计税项征增值税项分不得
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扣的进项税额:
扣的进项税额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据年度据对不得
扣的进项税额进行
产)、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简
计税方法计税项征增值税项除外)的,应当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中扣;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扣进项税额的定资产、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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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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