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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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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版与 2017 版对比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31 浏览次数:323
7 月 27 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施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考核机制,健全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制度,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此外,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餐饮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装置将面临处罚。
2017 版
2023 版
条款
变动
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统筹发展和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
立法目的增
加“统筹发
展和安全”、
“高质量发
展”内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
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
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
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
细化了适用
范围,增加”
核与辐射安
全、特种设备
安全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规定“内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
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的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
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
民至上、生命至上,把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
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
念,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
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
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
增加了“人
民至上、生命
至上”、“安
全生产工作
坚持党政同
责、一岗双
责”和“三
管三必须”
等内容,明确
了安全生产
工作的基本
理念、方针和
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
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
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
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
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
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
/
压实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明确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
责人是安全
生产第一责
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
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
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
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
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
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
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
全生产责任。
任人,主要负
责人和其他
责任人不得
将安全生产
责任转移给
其他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
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
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
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
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
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
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
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
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
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
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
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将第
五条
改为
第五
条、
八条
进一步明确
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
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包括
安全生产规
划、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
作协调机制
等;将安全生
产纳入高质
量发展评价
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
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
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
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
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承诺制度。
研究、安全生产信息化
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安全风险管控、事
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考核机制,将安全
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
价体系,构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定期研判重
大安全风险,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
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
细分了各级
政府部门的
安全职责范
围。
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
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分管
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
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
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
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
划,指导协调、监督检
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
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具体工作,依法开展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
调查处理,分析安全生
产形势并及时发布安全
生产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
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
新增
条款
明确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
门的监督管
理职责,并承
担同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
产委员会日
常工作;明确
了各部门的
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
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
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
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
互配合、齐抓共管、信
息共享、资源共用,依
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按照有关安全
生产职责分工的规定执
行。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自
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
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
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
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
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
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
新增
条款
明确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和功
能区管理机
构等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
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
法进行监督检查,协助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化
工园区还应当根据产业
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
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
照国家规定建设公用工
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建
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
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
产和应急救援一体化管
理。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
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
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
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
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
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以及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等制度,参与安
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
等工作,并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将第
六条
改为
第九
增加工会应
督促本单位
制定并落实
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以
及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的
职责;增加制
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
产的规章制
度应当听取
工会意见的
要求。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
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
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
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
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
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
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
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
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
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
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
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
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
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
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
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
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
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
内容。职业学校、技工
学校应当开展安全生产
知识和技能教育。
新闻媒体有常态化
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将第
七条
改为
第十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开展
安全生产宣
传,增强从业
人员的安全
生产意识与
应急能力;增
加将安全知
识纳入国民
教育要求;明
确新闻媒体
常态化开展
安全生产公
益宣传的义
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
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
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
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
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
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
能人才培养和安全生产
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将第
八条
改为
第十
一条、
第十
二条
增加各级人
民政府支持
专业技术人
才培养工作
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
各级人民政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
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
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
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安
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标准和章程,加强行
业自律和内部管理,提
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
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府及有关部
门应当培育
和发展安全
生产有关行
业协会等社
会组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
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
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
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
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将第
九条
改为
第十
三条
明确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应对安全生
产条件和技
术改善工作
予以支持。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
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
将第
十条
改为
第十
四条
1.明确不具
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
2.增加安全
风险管控,形
成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和
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
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
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
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
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
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
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
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档案制度。
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
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一)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
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
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
度;
(三)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
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
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
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
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
度;
(七)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
度;
(八)事故报告、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
度;
(九)安全生产管
重大危险源
管理制度;
3.职业病防
治不再纳入
安全生产工
作的范围;
4.增加法律、
法规规定的
其他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摘要: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版与2017版对比解读发布日期:2023-08-31浏览次数:3237月27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健全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制度,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此外,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餐饮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将面临处罚。2017版2023版条款变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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