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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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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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024〕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
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N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
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
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稀土矿山
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
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
后年产 300 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 1000 米及以上
(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
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 1000 万吨
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 200 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
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
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 1 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
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除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设计边坡高度 150 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
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
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除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许可的非煤矿山外,坑
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其他金属非金属矿
山以及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岩盐)、砖
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由省级应急
管理部门作出规定。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由共同的上一
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或指定其中一家负责。
(四)规范行政许可组织实施部门。行政许可涉及行政
审批、业务监管、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时,由应急管理系统
的业务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现场核查、专家遴选、技术审
查等实质内容审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参与审查、证
(书)制作送达和信息公开等流程工作。
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
(五)提升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质量。矿山企业应当选取
具备相应资质和与建设项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
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影响安全评价质量的
价格选取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预评价应当采取定性和定量的
方法分析评价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实事求是提出安全对
策措施,并给出安全风险是否可控的确切结论。安全设施验
收评价应当逐项检查评价安全设施符合性及有效性,评价
结论应当明确说明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验收条
件。安全现状评价应当说明上一轮安全生产许可期间生产基
本情况,对矿山生产期间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安
全风险进行定量定性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明确是否按照安
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六)落实安全评价单位和人员责任。安全评价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中,
地下矿山应当包含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露
天矿山应当包含采矿、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尾矿库应当
包含水利、地质、安全等专业。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
安全评价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等情况,并
在评价报告中体现相关内容。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和人员对
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七)强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在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重点防范的安
全风险分析评价情况。在监督核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
验收结果时,应当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符合性进行检
查;在首次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在
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
论和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报告存在失实或虚假情形
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
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相应资质,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
三、严格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八)规范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工作。矿山企业应当选取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
得人为拆分建设项目逃避审批。设计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承揽安全设施设计。与建设项目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铀矿山除
外)。设计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现场踏勘,对未取
得采矿许可证、超采矿许可证矿界范围、地质勘查工作达不
到规定程度或者相邻矿山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不得出
具正式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对报告、图纸等严格审核审
定,不得为控制成本而降低安全设施设计质量。安全设施设
计未经正式批准前,设计单位不得向建设或施工单位出具
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终
身负责。建设项目边坡或坝体稳定性分析、安全影响分析论
证和安全评价、检测等相关工作不得由该项目设计单位承担。
(九)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
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
度。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编写提纲》(KA/T 20-2024)进行编制。一次性总体安全
设施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分期实施,不得超过 3期,每期均应
当明确设计范围、基建内容和完成时限,且需经竣工验收并
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禁止采用非
爆开采方式来规避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存在房屋等建构筑
物类安全问题。改扩建地下矿山应当减少利用旧有工程,降
低生产系统复杂性;确需利用的,应当对其安全可靠性和
合规性进行论证。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露天和地下转换开
采方式的矿山应当提高防排水等安全设防标准,采取加大
保护矿柱、加厚覆盖层等安全防护措施。露天转地下开采的
矿山,当露天坑处于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时,严禁
向露天坑充填尾砂或者泥土类物质。尾矿库应当限制使用排
洪斜槽、排洪涵管等排洪方式。
(十)强化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矿山企业在建设、
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
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原设计单位已不存在或
设计资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选取其他设计单位。安全设
施重大变更设计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进行建设施工。矿山
企业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后,许可实施机关因政策或审
批职责发生变化的,其变更设计仍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并
对审查结果负责。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开采范围或者整合矿
山等建设项目应按照改扩建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
时”程序。
四、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一)组织现场核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许可
实施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尾矿库建设项
目是否属于“头顶库”等法律禁止类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现
场核查可委托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对存在未批先建、无
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依法
处理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节严重
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禁审批不符合最小生产规
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和其他法律禁止设立的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
(十二)实施现场踏勘。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许可
实施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地形地貌、工业场地、周边环境等
现场情况进行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对改扩建项目,现场
踏勘应当同时对现有生产系统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
的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
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在整改验收
完成后再审查。许可实施机关现场核查和现场踏勘可合并开
展。
(十三)组织专家技术审查。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建设项
目实际情况,在国家、省、市级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进行
技术审查。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
9 人、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 7 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安
全等专业。大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 7
人、中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 5 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
岩土、安全等专业。一、二、三等尾矿库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
7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水利、地质、
土木、安全等专业。
五、规范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四)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建设项目未在基建期
内完成建设的,应当在期满 30 日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逾
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基建期延期审批可
委托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报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
门同意暂停的时间,可不计入基建期。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
门应当加强基建矿山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安全设
施设计建设,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十五)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矿山企业依法组织安
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当
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不低
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并对验收结论负责。验收图纸
等资料应当与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在生产
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也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属地矿山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等进行现场监督。
六、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
(十六)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对首次申领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属地矿山
安全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
监督和现场核查工作可一并进行。对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许可实施机关组织或委托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
核查,被委托单位不得再行委托。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
满足颁证要求。
(十七)规范延期换证和重新申请。矿山企业应当在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申请延期,已申请延期但
有效期满时未整改完成问题隐患的,可继续整改,但继续
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期间严禁进行采矿等生产活
动;整改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取证日期计
算;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
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换证的,或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已予以关闭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吊)销的企业申请取证时,应
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按照首次申领办理。企业
在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的,应当变更安全生产许
可证许可范围。采矿权转让、变更的企业,应当参照延期换
证要求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八)严格行政许可组织实施。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严格许可程序
和标准。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
人员,足额保障行政许可经费。行政许可所需的专家费、交
通费等应当由许可实施机关承担,不得转嫁。要加快战略性
矿产资源的安全许可办理,服务保障矿产资源产业链供应
链安全。对发现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
重新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许可手续,并严肃追责问责。
(十九)加强行政许可国家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各省级局要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情况作为监
察重点,对不执行许可权限、违规下放、准入把关不严等问
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下达监察意见;对
监察意见整改措施落实差、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依法依
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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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许可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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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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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