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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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29 来源: 职业健康司
国卫办职健发〔2024〕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
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11 号),
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 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
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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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
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 1);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附录 2);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
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
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 3第二部分第八
项)。
— 4 —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
材料应当完整齐全、内容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
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具体要求详见附录 3)。
第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见附录 4);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
料补正文书见附录 5;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
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见附录 6)。
二、技术评审
第四条 技术评审工作由资质认可机关承担,或由资质
认可机关委托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承担。技术评
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工作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技术评审单位(资质认可机关或资质认可机关
委托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下同)组织对申请
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作出技术审查结论,并出具《申请材料
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 7)。
第六条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技术评
审单位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并提前3日将现场技术考核
时间和注意事项等通知申请单位;结论为“不通过”的,
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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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技术评审单位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
可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
(应为单数),组成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构成
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
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
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专家按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
责。
第八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
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资料和表格,并于现场考核前交专家
组。技术评审单位、专家组应当对考核盲样、资料严格保密。
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
技术考核,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九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技术评审单位应当组织召开
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的技术
审查结论;
(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
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
(四)提出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
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条 专家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
— 6 —
术评审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
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
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宣布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
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
核原则和判定标准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分工、日程安排,
宣读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宣读承诺书;
4.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准则汇报机构资质条件、内部
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情况;
5.确定申请单位现场技术考核配合人员;
6.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意见反馈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控
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劳动关系
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命文件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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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材料;
7.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验收材料、检定或校准证书、期
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现场检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和其他
有关档案材料;
8.标准物质和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使用、配制等
相关原始记录;
9.耗材和试剂购置验收材料和相关记录,以及购置、配
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及管理要求;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模拟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
控制材料。
(三)勘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种类、数量、性能情况和运行
状态;
2.仪器设备放置、标识、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护和
使用;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环境、警示标识、通风、喷
淋洗眼设施和安全卫生要求与管理等情况;
4.检测样品的交接、存放、测量、处置等过程记录和管理
要求。
(四)技术服务能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从
考试题库抽取试题,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考试时间 120 分钟,
— 8 —
满分100 分,60 分以上(注: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为合
格。
考核人员范围: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
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
等。
考核内容:考核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规标
准规范、质量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
应考核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考核检
测或评价方向)。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放射卫生
专业知识。
(2)检测操作技能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
库,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
等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3)职业卫生工程技术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
和考试题库,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
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2.考核认定检测能力。
(1)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审核。专家对申请单位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结论和记录等进行审
核。
检测方法建立要求:申请单位应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
认或论证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详细
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并规范出具检
测应用报告。采用国家、国外、行业、团体标准检测方法,应
— 9 —
进行方法验证;采用文献提出的检测方法,应对方法进行
确认;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应对样品采
集和检测技术指标进行研究,编写研究报告,并经至少三
名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2)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
48 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
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考核盲样种类: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可考核金属类、
非金属类、有机类、粉尘类(含游离二氧化硅测定)和 γ核
素分析等样品。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盲样考核应覆盖主
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考核项目数一般为5~10 项;申请
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考核 γ核素分析盲样;申请第二
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不考核盲样。
(3)检测项目能力认定。专家通过盲样考核、检测操作
技能考核、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材料、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
考核)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申请的检测项目进行综合
能力认定(见附件 2的附录 4和附录 5)。参加能力验证和
能力比对结果合格项目可作为检测项目能力确认的依据;
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
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有效期内的检测项目,
可作为检测项目能力确认的依据。
3.考核认定评价能力。
(1)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申请单位应在 48 小时内
独立编制完成模拟评价报告,并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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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当分析评价全面、准确,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
性,结论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经
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模拟考核内容: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
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
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
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
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
(申请业务范围有核设施的,只选择核设施业务范围)进
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辐射源项与
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剂量估算、放射防护设施与措施评价、危
害程度与辐射健康影响、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
(2)评价能力审核认定。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
现场抽查 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未出具
正式评价报告的,抽查模拟评价报告),对工程分析、职业
病危害因素识别、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
护设施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评价能力进行审核
认定。
4.审核认定资质业务范围。专家审核认定申请单位是否
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能力,
认定其资质业务范围(见附件 2的附录 1)。
(五)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
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
程序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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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4-29来源:职业健康司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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