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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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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
(2005 93446
 根据 2013 7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
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
)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
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
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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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
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
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
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
矿。
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同时于 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
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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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
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
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
区域1个月内发现有 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
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
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
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
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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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生产,排除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和监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行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的;
()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层越界开采的;
()冲击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发火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使用明止使或者淘汰的设备、工的;
()年产 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建煤建设生产,煤矿改期间,在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
定的范和规的;
()煤矿实行生产经营,未重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再次转包的,以及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和井巷维修作业包的;
()煤矿改制期间,未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
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未重取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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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条第二款所
组织排查,并排查情况度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的,责令停产
,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仍然进行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
、时50 200
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以上 15
下的罚款。
3个月2或者 2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
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人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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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门应当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
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措施和安全规定;结束后求恢复生产的,应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自收60 日内
合格的,经组织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
,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
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证照,煤矿方可生产;
不合格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
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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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 7日内
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其主要负责人
。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
()吊销相关证照;
()停止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停止供电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闭、实矿井井平整口场地,恢复
()遣散从业人员。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经依法准可以拍卖
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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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
条第二款所列情一的,应当情况报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
 
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条件下
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
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证应当。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结论,作出是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业人员行安全生产,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
要的安全生产有关安全生产规制度和安全
的安全能,并建立培训档
行安全生产或者经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下井作业。
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作业人
员持证上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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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无证上的,应当责令限10 万元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
3或者 3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
下作业人员行安全生产作业人员无
证上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
的执法令的,颁发证照的部门矿长资格证和
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管理的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责令停产
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3日内在当地主要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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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收合格恢复生产3日内
在同一体公告。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列
 
国家规定煤矿(依法取得上市股票的除)
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
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案。
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1
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照国家规定
下井,或者下井的,责令改,并对该煤
矿企业处 3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安全

摘要: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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