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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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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 11 27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2010 723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
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
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
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
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
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
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
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
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
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组织和消防志愿
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
等知识的培训。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识。
广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
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宣传发量。
条 月九日为消防为消防安全宣传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一级人民政
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负责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
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
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伙企
中对外代表伙企业、行合事务的合或者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应当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
级和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消防安全职责
?)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
建立、实、完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救火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应当列消防安全职责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作规
程,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组织消防安全查,消火灾隐患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志愿
消防承担火灾救工作;
发生火灾时,协有关部门开展火救援和火灾事调查工
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列消防安全职责
贯彻、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
依法实施监督查,实施消防行政,查
为;
参与制城乡消防规划;
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单位,并由公安机关
级人民政府备案
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
设;
)推进消防技术的研究,广消防技术研究成果
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列消防安全职责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消防监督
查;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消防安全知识;
本行政区域内的业、民委员会、民委员会
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行消防安全职责,实防火、施;
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法行为进行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调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五条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列消防安全责任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
识;
制定防火安全公,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遵守
开展防火安全查;
建立志愿消防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发生火灾时,协有关部门开展火救援和火灾事
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六条 业在务区域内应当列消防安全责任
保障公共疏散、安全出口、消防畅通;
负责管理、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
施和器材完好、有
火和应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
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建立志愿消防配备必要的消防,开展日常
的火灾防范和救工作;
妨碍公共疏散安全出口消防畅通以及破坏
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
派出所
业管理的区,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
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管理。
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
单位协
施工单位应当列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现场疏散、安全出口、消防畅通;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
)铺时消防供水管,设置临时消火,保消防水源;
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
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员工集体宿舍
十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列消防安全责任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
安全作规程;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查,消隐患,及时及消防安全的
单位消防安全合规定,使用合的消防产品,完
防设施;
支持合公安消防政府专职消防进行火救援应急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十九 公民应当列消防安全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
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得损坏或者擅拆除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
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安全出口、消防
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报警便,不得阻拦报
,不得谎报
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现场接受调查,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何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火工作的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
消火、消防水天然水源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
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建、改建、配置进行
技术改造、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
装备进行验收查。
第二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建和改建城,应当组织规
划、消防、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
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二 高度十米居住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
在建设工程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在法定期内组织消防设计审和消防验收经依法审
或者不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施工;经消防验收或
消防验收不合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进行查。
第二 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查,经要求或
者未查的,不投入使用、营业。
经消防安全查合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
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查事项变更登记手
经消防安全查合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
隐患或者消防安全法行为令停或者停止使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
决定。
第二 密集场所室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要求,使用不难燃材料
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
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
第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
进行监督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或者抽查的结
及时社会公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
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源的明。
第二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
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
消防设施的产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消防设施的
管理、查、检测等工作制度,对建消防设施、
电气线少进行一全面检测检测报告档备查。
第二十八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
设施维护保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则,接受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 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应当列条件:
)具业法人资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
)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
)具有健全的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量保证体系;
)具有相应取得消防技术服业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 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的,应当省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列资料:
营业或者部门发的名称先核准通知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办公场所检验检测场地的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从事技术服所需的设施、备清单和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检验认证出厂格证
计量认证格证书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量保证体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称证明和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第三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服务机构的
请之日起个工作内作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 技术服务机构的业人员应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提交有相应资明资进行备案
第三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的其他品的场所
居住场所内的,应当合国家标准或者
、地方标准
第三 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经消防
设计审的,建设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地产管理部门
得核售许可证
五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单位应当保
供的场所或者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
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形式明确的,产单位对公用的疏散安全出口
防设施和消防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
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六条 筑物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不
影响疏散的分设施。
第三七条 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消防员;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和消防
的管理人员;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工作
消防安全的作人员;
消防产品的检验人员;
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的管理人员、易燃
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三十八 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业应当健全火灾险防范机制,保行消防安
全责任,保障公安全,投保火灾公责任保险。
保险人应当在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查,在保险
内,及时投保单位提不安全和安全隐患
第三 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
置疏散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等方宣传
防火、火、疏散生等方法。
歌舞娱乐包房内应当设或者视警报,在火灾发生
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 禁止众聚集场所室内存或者使用以及其
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四 管理储存可燃物仓库应当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施,消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通消防
特勤消防
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其用
第四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志愿消防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专职消防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行。
志愿消防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
防火、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强火灾救的力。
第四 专职消防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
医疗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购买
必要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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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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