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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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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2017 11 30 广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 9
25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
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气瓶安全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
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
等活动。
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
执行。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
确定。消防灭火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
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
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
第三条 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
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生产
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做好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
安全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瓶装气体水路运输工
具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
对瓶装燃气的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瓶
装燃气的安全事故预防。
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的建立机制,及
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事处应当做好气瓶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会、燃气行业协
应当建立行律机制,实施行律监督,
信信息提高安全管理水
特种设备行会、燃气行
极参与准制定、用等级定、安全评估评价
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依法对瓶装气体
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
及气瓶安全知识会公的气瓶安全意识
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瓶装气体使
安全使用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其正确使
用瓶装气体。
基层群众等应当采取多
气瓶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
护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
监督,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建立气瓶安全责保险制支持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气瓶安全责保险。
第九条 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人,应当遵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准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理气瓶使用登记,气瓶使用登记。气瓶充装单
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载明的品种范围内的气瓶。
第十一条 建立识别编号。气瓶充装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在登记的气瓶瓶体上标识唯识别编号
瓶具有识别编号出厂钢印的应当直接采用。
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
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
人,应当遵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在气瓶瓶体的置涂敷充装单位
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急救援电话
下次检验日
(二)建立气瓶应当查验
和记录销售方具的气瓶制造许可出厂资料
的气瓶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得采购
的气瓶,收台账存期限
年;
(三)建立气体批查验
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的检测,不具备检验
能力的应当委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进收台账
得少年;
(四)建立瓶装气体销售批核实瓶装气
体销售单位经营,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所充装销
售的瓶装气体具有可性,销售存期限
年;
许充装的气体,
对其充装的气体负责,不得掺杂、以次充好
危及气瓶安全;
)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充装
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检查记录保存期限
年;
(七)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或者以其他技术手段标
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负责对充装作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气瓶
基础知识在危险和应处理施等内容的培训
)制定气瓶充装事故险防范施、应
救援措施,期演练
第十三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第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应当在充装车用气瓶充装
证书;在本
充装的车用气瓶,应当验车用气瓶的出厂资料、安装合
格证明、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
对在本单位充装的气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气瓶的品
种、制造、检验识别编号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登记车用气瓶的安装
和机动车登记信息
第十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
信息数其他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开放数询权限,依法众提供免费
务。
特种设备行会、燃气行可以依
信息数建立行业诚信信息发布机制和消费者评
机制,为消企业信气瓶安全监督
评价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气瓶登记信息
传至省气瓶信息数对上传信息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充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气
瓶:
(一)在本单位登记的;
(二)瓶体置唯识别编号的;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
(四)明显损伤腐蚀的;
超期未检验或者已达到报废的;
)非法制造、非法改装、改造或者翻新的;
(七)国家或者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
)其他不能保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存在第十七条第四项、第
的气瓶,应当自发现之三十日内交气瓶检
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发现存在第十七条第四项、第
的气瓶,应当车用气瓶使用人及交气瓶检验
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用二射频识别技术等
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电子档案
充装、运输、经营、使用、检验全过程信息的,可以不
纸质档案记录。
气瓶充装单位定制在瓶体压制充装单位
的专用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
用有一充装管理体连锁经营或者化经营。
第二十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的检验工作和检验报告
负责,应当遵以下规定:
(一)建立种设备动的气瓶检验
据交换系统,对所检验的气瓶进行建管理;
(二)检验结束实的检验
按照检的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反馈气瓶检验信息
次检验日以及使用截止期或者终止使用日
(四)气瓶瓶体涂敷信息的,应当在
检验完成时予复,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完整
置电子标签的气瓶进行检验,应当确
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气瓶瓶体相对应,
按照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
)检验时发现存气瓶安全的
应当及时报告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报告出工作日内,依法对
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进行性处理,记录处理
的气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人不有下列气瓶安全
的行为:
(一)改气瓶识别编号或者
信息
(二)或者违法改气瓶涂敷信息或者电子标签
(三)对气瓶进行或者将报废
(四)或者用他人检验标志
将达到报废件或者已经检验机构
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的其他人。
第二十二条 瓶装运人和运人不得托
按照规定涂敷信息置警示标签或者
标签的气瓶。
第二十三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取得气瓶充装
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对其销售的瓶装气体
依法承担,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四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瓶装气体进
和销售存期限
年。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发现已按照规定涂敷信息
置警示标签或者明显损伤或者
过下次检验日、使用期或者终止使用日
的气瓶销售,应当退气瓶充装单位
记录。
第二十五条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瓶装气体使用人
瓶装气体销售据。瓶装气体使用人
信息与据不一过检验合期或者
在其他安全的,有收并要求调换瓶装气体。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及时予调换并安全隐患
气瓶充装单位直接向瓶装气体使用人销售瓶装气体的
应当遵守前规定。
第二十六条 瓶装燃气销售单位应当遵本条例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在
安全使用指检查,重检查瓶装燃气
的安全使用情况并予以记录,相关
存期限年;及违规使用瓶装燃气,
时整改其他安全隐患
气瓶充装单位直接向销售瓶装燃气的,应当遵
规定。
的单位提高服,对用瓶装燃气的
相关件予免费更换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人不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相应经营的单位或者个
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瓶装危
险化学品经营;
(三)销售或者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标签: #安全

摘要: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本条例所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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