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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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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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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
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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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
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
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
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
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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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三同时”工作委托下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
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
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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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
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
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
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
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
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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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
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
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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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二)项、(三)
项、(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
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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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
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
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
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
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
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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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二)(三)
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
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
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
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
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
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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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
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
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
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
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
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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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
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
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
项、(二)(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
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 10%的比例
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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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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